核实英文,核实的近义词
大家好,由投稿人许杰南来为大家解答核实英文,核实的近义词这个热门资讯。核实英文,核实的近义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核实一下是什么意思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准把握二者异同,尤其是规范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的核实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误区”、把握上的“误解”、实践上的“误处”。
一是“核”的对象不同。即,核的分别是什么?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于行政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权限、执法目的不同,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已经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的“再次认定”。同时,从保护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自身职责权限进行核实,方可作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问题线索时进行的“初步核实”,针对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属于职权范围内对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阶段不同。即,分别什么时候“核”?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由此,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适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补强证据进一步核查的可以采取相应审查调查措施。但是,问题线索的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的基础环节,初步核实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对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调查,避免立案审查调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其适用于立案审查调查之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特定审批程序,不能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冻结、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是“核”的要求不同。即,核的重点以及标准分别是什么?虽然纪检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存在差异,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定效力,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同样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纪法衔接条款,一般只需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形式审核即可。而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初步核实,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由于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真实程度不一,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以搞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故,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就是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了解核实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四是“核”的处理不同。即,核后分别如何处理?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中,既要尊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核实无误的,严格按照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等要求给予相应处分;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此外,对于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行政处罚发生变化,对原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档次等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再次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单位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不能直接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的“核实”,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的“初步核实”,都是对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了解、证实的活动,但是二者在适用对象、适用阶段、适用程序、适用要求、适用结果等方面存在不同,应当准确把握“核实”工作的共性和个性关系,精准把握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纪检监察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运行,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重庆市纪委监委 陈朝仲)
核实拼音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初步核实的程序,明确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初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三是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四是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核实确认
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
在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对于初步核实结果处理,监察法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核实验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的准备和报批的规定。
初步核实是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是执纪权力的具体运用,涉及范围较大,使用措施较多,应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慎重稳妥实施。如果出现纰漏或失误,不仅会给后续的审查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而且还会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初步核实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加强审批把关。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措施手段,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要成立核查组,选配好人员,由本级机关工作人员负责,骨干成员应较有经验。核查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不得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
本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强调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核实英文,核实的近义词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