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管制时要有剥夺政治权利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员施行管制刑罚的行使职权部门是公安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管制本身并未涵盖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对于已经宣告管制的犯罪份子来说,他们是否将被迫失去政治权力,这一决定应当交由审判机关在做出判决时进行明确。至于管制是否会导致政治权利的丧失,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在法院作出管制裁决的同时,亦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犯罪份子的政治权利,而剥夺的期限应与管制期限保持一致。然而,法院亦可选择不对犯罪份子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只是保障他们仍享有选举权等基本权利。
二、判刑管制是怎么执行的
判处管制制度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温和的非监禁型惩罚机制,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且无需实际关押的犯罪行为者。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刑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定期向司法机构汇报自身的行踪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禁止与特定人员或场所发生接触,以及不得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等等。此外,被判刑者还须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投身于社区服务事业,接受必要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此来协助他们纠正过往的错误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在此期间,司法机构将会对被判刑者的行为表现进行严密的监督和评估,若发现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据相关法律程序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处理。
三、有期徒刑和管制如何合并执行
管制与有期徒刑在特定情况之下可共同予以执行。具体而言,若一人因犯罪行为被并处有期徒刑及管制,则应先行执行有期徒刑,待其期满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实施管制措施。此乃由于有期徒刑旨在对个人的自由进行实质性的剥夺,而管制仅是对人身自由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在具体执行刑罚之时,应当优先考虑实行能够更为彻底束缚个人自由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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