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前签的财产协议离婚后还有效吗2025,离婚前签的财产协议离婚后还有效吗
法院判决准予钟-红和赵-军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财产分割中轿车归赵-军所有,钟-红获得荔湾区某路302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共同债务问题需另案处理,芳村大道某房不作处理。
法律分析
审理:曾签两份《财产协议书》
钟-红和赵-军(均为化名)相识于2003年,双方并未深入了解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生育了一个女儿。阿红认为,婚后的赵-军毫无进取心,长期待业在家,无稳定工作,怠于履行家庭责任,她曾于2015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但其后夫妻感情也没有改善。2015年11月,钟-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携带抚养女儿。
赵-军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只是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携带抚养女儿,并分割位于荔湾区的两处房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及荔湾区某路302房两处房屋均是由钟-红的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赠送给女儿的,房产登记在钟-红名下,房屋所有权归钟-红所有等;双方如离婚,钟-红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无需支付抚养费,抚养权归赵-军所有。另一份协议书确定芳村大道某房,如离婚则该房屋所有权归钟-红等。赵-军主张上述两份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判决:准予离婚明确财产分割
庭审中,双方确认属钟-红个人所有的财产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一套,表示该房产不需法院处理;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均同意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为5000元,并同意该车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由赵-军补偿折价款2500元给钟-红。
双方争议财产有:荔湾区某路302房房产一套,该房产《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属人为钟-红;芳村大道某房一套,该房屋由案外人谭某某作为买方,尚未领取房地产证。另钟-红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18.6万元,借来的款项用于其母亲就诊治疗,赵-军均不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女儿其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时止。钟-红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登记在赵-军名下的轿车一辆归赵-军所有和使用,赵-军一次性支付该车辆折价补偿款2500元给钟-红;登记在钟-红名下位于荔湾区某路302房一套归钟-红所有和使用。
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涉及案外人,且赵-军不予确认,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另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结语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签订两份《财产协议书》,其中一份确定房产归钟-红所有,另一份协议书涉及房产尚未领取房地产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赵-军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至十八周岁。财产分割方面,轿车归赵-军所有,赵-军需支付2500元给钟-红作为折价补偿款。荔湾区某路302房归钟-红所有和使用。对于共同债务问题,法院建议双方另案处理。芳村大道某房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本案审理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协议离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有效。协议离婚后签订的财产协议满足法定条件则是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婚前签的财产协议书离婚后还有效吗
协议离婚后财产协议依法成立即有效。婚内的财产协议约定,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或者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无效。但是,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即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离婚协议必须写上财产吗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书可以不写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只要写明双方信息,是自愿离婚即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是否写进离婚协议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五、办理离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签订的财产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看协议是否符合生效的要件,例如协议是否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六、离婚后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若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则该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有效的。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民法典生效后,现以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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