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谁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通常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来说,1. 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可以共同协商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这有利于被征收人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 投票决定:若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可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投票,以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3. 随机方式:当投票等方式难以确定时,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能保证每个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都有平等的机会被选中,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保障评估工作的公平性。
二、房屋征收能否二次征收
房屋征收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二次征收。
房屋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补偿。一旦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行为即已完成,征收主体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当然,如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被征收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经有权机关认定确需重新进行征收的,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可能会启动二次征收程序。但这是极特殊的情况,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房屋征收评估合同谁来签
房屋征收评估合同通常由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需要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备专业的评估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评估的范围、标准、时间、费用等事项,以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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