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子

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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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案情

原告张某、邓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杨某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2016年3月17日,杨某将该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经张某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评估意见:东院墙两次修复费用为16778元,评估报告书中载明土地使用权证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现场照片为某村6号宅基地东院墙。原告张某、邓某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778元。被告杨某则辩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原告所有。

2003年,原告张某曾从其父处继承宅基地一处,编号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面积为23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6平方米。经勘验,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为28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8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四至方位、面积、建筑物布置等方面与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不符,二者不属同宗土地。被告杨某提供了载有使用权人为高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份额。原告认为证件的颁发日期为1951年,土地已经多次变更且与杨某没有关联性。

分歧

本案原告直接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是否正确,对其起诉应如何正确处理,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被告杨某亦依据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对使用权予以解决。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才能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进行归责。故当事人应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再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应如何正确区分与适用。

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两种意见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而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双方应先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进行正确处理。尽管上述两种意见在认定上一致,但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对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分与适用予以明晰。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予以否定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其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认定支持。而驳回起诉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从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却存在本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对于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所以对于驳回起诉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但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

在明确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上述根本性区别后,就本案而言不难看出,上述第一种意见实际上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未能做到正确区分,其处理等于是将驳回诉讼请求等同于驳回起诉,这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因为只有在宅基地使用权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予以确认。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也无法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双方可在依法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后再行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第一种意见虽然对此认定正确,但在最后处理上却错误地采取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这等于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此判决一旦生效,将来即便在涉案宅基地经法定程序确认属于原告后,原告也不能再行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与对本案的认定不符。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即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刘晓辉 刘晓琳

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法院 德州市夏津县法院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驳回起诉的诉讼费全部退还吗

鲁法案例【2025】080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临沂某公司持有出票人为山东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21日,付款行为某银行,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从汇票票面记载来看,其背书顺序为:淄博某公司—莱芜某公司—原告,背书连续,背书时间未填写。原告主张案外人张某于2020年9月10日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原告用于抵债,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被告淄博某建筑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由于公示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申报,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除权判决。原告临沂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上述除权判决并判令被告淄博某建筑公司返还票据款100000元。被告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临沂某公司在委托银行收款时即被告知该票据因被他人申请公示催告而停止支付,临沂某公司关于其不知道公示催告事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临沂某公司在取得委托收款退赔理由书后,并未向法院申报权利,现也无证据证明具有导致其未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正当理由。因此,临沂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临沂某公司明知公示催告事项,却无故不依法申报权利,而其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又接受退回的无效票据之行为,与淄博某建筑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临沂某公司对淄博某建筑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临沂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应如何区分与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予以否定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其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认定支持。而驳回起诉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从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却存在本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对于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所以对于驳回起诉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但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则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次起诉。
在明确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上述根本性区别后,就本案不难看出,临沂某公司在委托银行收款时即被告知该票据因被他人申请公示催告而停止支付,其在取得委托收款退赔理由书后,并未向法院申报权利,现也无证据证明具有导致其未能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正当理由。因此,临沂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临沂某公司明知公示催告事项,却无故不依法申报权利,而其在除权判决作出后又接受退回的无效票据之行为,与淄博某建筑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临沂某公司对淄博某建筑公司的起诉没有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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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刘晓辉
来源:张店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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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辉 刘晓琳 单位:淄博市张店区法院 德州市夏津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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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某、邓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与被告杨某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使用权存有争议。2016年3月17日,杨某将该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经张某委托,某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评估意见:东院墙两次修复费用为16778元,评估报告书中载明土地使用权证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现场照片为某村6号宅基地东院墙。原告张某、邓某据此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778元。被告杨某则辩称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原告所有。

2003年,原告张某曾从其父处继承宅基地一处,编号为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面积为23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116平方米。经勘验,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为286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8平方米。该宗土地在四至方位、面积、建筑物布置等方面与X集建(1991)字第XXXX号土地使用证不符,二者不属同宗土地。被告杨某提供了载有使用权人为高某某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份额。原告认为证件的颁发日期为1951年,土地已经多次变更且与杨某没有关联性。

分歧

本案原告直接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是否正确,对其起诉应如何正确处理,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某县某村6号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被告杨某亦依据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主张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对使用权予以解决。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明确,才能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进行归责。故当事人应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再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据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应如何正确区分与适用。

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宅基地内东院墙拆倒,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上述两种意见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而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故双方应先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进行正确处理。尽管上述两种意见在认定上一致,但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对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分与适用予以明晰。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或者说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对原告主张的实体权利予以否定的处理。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后认定不成立,其实体权利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认定支持。而驳回起诉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起诉未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从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却存在本质区别。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所以对于驳回诉讼请求采取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所以对于驳回起诉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但二者最核心的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而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司法处理,故驳回起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起诉。

在明确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上述根本性区别后,就本案而言不难看出,上述第一种意见实际上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未能做到正确区分,其处理等于是将驳回诉讼请求等同于驳回起诉,这显然是错误的。本案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对其正确处理须以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明确为前提。原、被告双方实际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在此情形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从而确定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之后才能对相关权利纠纷在实体上进行正确处理。因为只有在宅基地使用权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予以确认。在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也无法对相关权利纠纷作出实体处理。因此,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双方可在依法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予以明确后再行就相关权利纠纷提起诉讼。

上述第一种意见虽然对此认定正确,但在最后处理上却错误地采取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这等于是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理。此判决一旦生效,将来即便在涉案宅基地经法定程序确认属于原告后,原告也不能再行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与对本案的认定不符。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应当驳回两原告的起诉,即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驳回起诉的法条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主要适用的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涉及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件。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被告提出有仲裁协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劳动仲裁前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8、重复起诉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来源:最高院民一庭编《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裁判实务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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