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叶女士,上海人,2018年12月,在山东荣成市与荣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就购买荣成市*世界小区房屋达成协议,总价款为76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委托人向贵公司支付购房款43万元。
叶女士在签合同三个月后,发现购买房屋所占土地被抵押,购买房屋附近存在核电站等情形,叶女士感觉被欺骗,找开发商退房退款,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
2019年3月,叶女士找到律师,通过详细的咨询、沟通后,决定委托律师起诉。
案件结果:
双方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了由威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叶女士通过仲裁,拿回属于自己的房款,成功退房。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同意,双方自愿履行,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愿意履行合同,已经失去了自愿履行的基础,故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掌握先天的信息优势,对房屋以及周边的配套等情况更加了解,加上购房人又是外地人,双方之间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开发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签约中存在隐瞒、欺诈和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在销售房屋时,往往存在夸大宣传,甚至不实宣传,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导致购房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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