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证明范本,住改商证明物业不盖章怎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言

住改商证明范本,住改商证明物业不盖章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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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证明怎么开

以前办理登记前要到左邻右舍取证,如今不用这么麻烦,只要一个承诺即可。8 月 17 日,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科所长会议,决定率先在全市取消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文件(住改商证明),实行住所承诺制。

住所承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 \" 放管服 \" 改革和 \" 六稳 \"\" 六保 \" 要求,解决目前住宅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实施,必将大力提升政府整体服务效能,为市场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从而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平房区提出取消住改商证明,申请人只需对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申报和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即可直接办理住所登记,无需再提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改商证明。

\" 住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后,可有效破解过去住所登记审批‘顽疾’,为企业安家落户平房区打通‘中梗阻’,还可为企业节省不少登记成本。\" 办事企业听说这个优化环境的新举措后纷纷表示赞同。

记者梁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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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证明对房主有什么影响

“居委会说什么都不盖章,工商部门又要求必须开具,这个‘住改商’证明到底怎么开?”近日,市民吴先生向本报反映,他装修好的店铺已经闲置两月有余,因居委会拒绝在“住改商”证明上加盖公章而迟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据吴先生介绍,他计划在西更道街3号经营一家牛肉面馆,目前店内已经完成装修,正要办理营业执照。“10月初,我到历下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开具‘住改商’证明,并给了一张表格。”吴先生说,根据工商局要求,他到芙蓉街居委会加盖公章,但被拒绝:“居委会刚开始说不能开,后来说需要跟城管方面协调。”

近两个月来,吴先生曾多次与芙蓉街居委会以及工商部门联络处理此事,迟迟没有答复。“店面租金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营业执照办不下来我的损失太大了。”吴先生说。

■居委会 概不开具

12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芙蓉街居委会咨询此事,工作人员称居委会仅是街道办事处下属单位,无法证明住宅性质变更,因此无法加盖公章,且民政部门早有规定,自2009年起概不开具“住改商”证明,即使工商部门有要求,居委会也无权处理。泉城路街道办事处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自己并不清楚相关业务。

■工商局 必须要开

历下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为保证居民生活不受影响,在住宅区域内营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及居民允许,除居委会可开具“住改商”证明外,街道办事处及业主委员会也可办理。

住改商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明明没有签字同意,却要签字来证明自己没签过字,这种情况你遇到过吗?近期,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二十四城1期4栋的业主们,便向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反映了这样一件奇怪的事。

原来,该住宅楼一住户想要在自己租住的3楼住房中开设美容店,遭到了其他业主的反对。交涉中,业主们得知该住户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工商营业执照。但奇怪的是,按照法律规定住改商办理营业证照需要得到该栋业主的一致同意,但业主们却从未签字同意过此事,于是,大家不得不集体签字证明从未签署同意书。

租户小区开店

未获业主同意却成功拿到执照

该小区业主陈女士介绍说,4月10号左右,她发现3楼一家住户门上打了广告,看内容应该是要开设美容院,这个情况让她有些警觉。她认为,小区是住宅小区,开设这样的美容机构势必会吸引很多外来的人员,免不了鱼龙混杂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而自己的家就在“美容院”的隔壁,受到的影响会更大。

在得到业主们的支持后,陈女士与3楼该租户进行了沟通。对方却告诉她,自己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经营。

涉事租户在门口打出的广告

“我很纳闷,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住改商是需要相关的业主一致同意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很明显我们没有同意啊!”对此,陈女士表示十分不解。

4月23日,上游新闻记者跟随业主找到了开办美容机构的租户,她表示自己的确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关于为什么能在没有其他业主同意书的情况下办理执照,她称自己找了代办公司,很快就办下来了。但关于提供了哪些材料她表示:“不方便告诉你!”

证照办理存疑

68户业主签字证明他们没签字

业主们给12315打了投诉电话。4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便电话联系了陈女士。

陈女士称,在电话中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证实,对方确实是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提交了相关业主的同意书。她随即表示,自己和其他业主都没有同意过开设美容机构。但工作人员却表示需要她证实这个说法,证实的方式是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以及提交业主们不同意的证明。

“工作人员让我第二天就提交,这么多业主,一天时间我肯定完成不了。”陈女士说,最后工作人员答应,可以在25号之前,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市场监管部门。

涉事租户

陈女士表示,为了尽快地收集大家的意见与签名,在物业的帮助下,他们在业主群中发布了消息,并将签名册放在小区单元楼下以及小区大门口,方便业主们签名。一天时间她就收集到了68户业主的签字,但整栋楼的业主有190多户,因为时间比较紧张,所以无法全部收集。4月22日,陈女士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了谢家湾市场监督管理所,得到的回复是15个工作日内处理此事。

主管部门回应:

其实只需要一户业主证明即可

对于此事,记者联系了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经过了解核实后进了回复。工作人员表示,小区住户“住改商”办理营业执照,的确是需要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书。在办理流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商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就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但并没有条件对业主的签名进行逐一审查。这也是符合办理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如果业主主张对方签名材料是虚假的,基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是需要提供材料来进行证实的。不过并不需要所有业主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没有签字同意,只要其中一个业主能提供证明,证实其中一个业主的签名是虚假的,就能证明材料存在问题。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对商户进行调查,如果商户承认其提供的材料确实存在作假的情况,那么也能认定其办理的证照有问题。但在商户没有承认作假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的确需要业主提供材料进行印证,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内容。

律师解读:

行政流程只履行合理限度审核

业主自证更利于调查处理

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该规定明确了对于“住改商”问题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具有利害关系业主应当享有“一票否决”权。“通常来说,本栋建筑内的业主是当然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所以,‘住改商’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是需要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许可的。”

何桐雨律师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核实材料的过程是形式审查,有合理限度的真伪核实义务,主管部门在行政行为中无法对每一个业主的签名真伪进行核实,否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同时,涉及投诉时,如果业主有证据,更有利于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对于业主的投诉,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并回复业主。

上游新闻 记者 彭光瑞 受访者供图

住改商证明要多少业主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于2020年12月29日修正。其中,第10条关于“住改商”的纠纷如何处理涉及实质性修改。


一、

修改说明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解释第10条除调整相关法律依据之外(由《物权法》第77条修改为《民法典》第279条),还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修改为“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二、

理解与适用

第一,“住改商”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危害。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形下,业主擅自将小区内的住宅房屋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以及经营公司、服务行业等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不断增加,实践中将此种情况称为“住改商”。其既包括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生产企业、规模较大的餐饮及娱乐、洗浴或者作为公司办公用房等营业行为,也包括因生活需要利用住宅开办小卖部、早点铺、理发店等经营行为。“住改商”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只是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有的不仅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而且改变房屋的结构状况。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在建造过程中改变房屋的用途,如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经营性用房,需要重新报经规划部门批准。作为购房人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后也不得改变商品房屋的用途,这既涉及城市功能的定位、布局规划,同时更涉及区域社会秩序的安定、社会的管理。如果允许业主随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将带来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二是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三是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四是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


第二,法律规定对“住改商”行为的限制。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据此,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是业主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业主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表明,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实践中有的做法是按照多数决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这违背了当初的立法本意。因此,《民法典》第279条在《物权法》第77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明确了“住改商”中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不应适用“多数决”。需要强调的是,在“住改商”问题上,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只是必要条件,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才可以将住宅合法合理地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三,本条规定的“业主”和“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主体范围。本条规定的“业主”应是指将专有部分住宅用途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但在实践中,业主将住宅出租、出借后,承租人、借用人改变住宅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同样受本条内容的规制,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亦应遵守本条规定的相应义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界定,不仅要考虑对业主居住、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安宁的影响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还应当考虑对其专有部分不动产价值的影响。实践中,在判断某一业主是否属于本条所称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时,应注意从以下几点进行认定:一是其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业主身份。实践中,应认定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实际居住或者使用物业的物业使用人拥有与业主相同的权利。二是其合法权利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这里所说的合法权利指的是业主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如共有权、区分专有权等。三是损害与“住改商”业主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位置上来说,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当然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但不宜将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实践中确有可能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但这部分业主的范围难以统一划定。如果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即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当存在小区业主已将房屋出租、出借等情形时,也应赋予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相同的异议权利。


第四,“住改商”行为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该条规定实际上已成为“住改商”业主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住改商”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限。根据本解释第1款关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已经造成现实损害的情形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若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发生之虞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住改商”业主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住改商”业主以其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为由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用以对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反对意见。“住改商”业主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属于行政登记及许可范围,不涉及当事人“住改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


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需以明示的方式表达方为适格。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是“住改商”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之一。《民法典》第279条规定的立法导向是不主张“住改商”行为的,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于特定期间内未明确表态的情况下,应当从更有利于实现本条立法目的的角度进行解释和认定。“住改商”行为对业主居住、生活环境的安全和安宁及专有部分不动产价值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以明示的方式确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也是对其权利的一种保护。不能以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表态即认为其默认同意“住改商”行为。只要业主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就应当推定其本意是不同意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以有两种:一是书面;二是明确无误的口头表示。在处理“住改商”纠纷时,要注意审查业主之间是否有书面证据证明同意相关业主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同意。


第二,《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第2款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因专有部分使用人实施“住改商”行为而导致相关纠纷的案件中,专有部分使用人及业主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业主(出租人、出借人)与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对“住改商”行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在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对“住改商”表示同意而业主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业主的意见为准。原因在于,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并非物业的所有权人,其表示同意既有可能是其真的认为这种“住改商”是可以的,也有可能是由于使用关系行将终止。但不论如何,业主的“不同意”都不会对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正常居住带来负面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业主是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在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因使用关系结束离开之后,业主还要居住在这里,其意见当然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但在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对“住改商”表示不同意而业主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的意见为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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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节选自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转载自“法信”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何靖雯
韩祎玮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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