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征地都有哪些样的流程

拆迁安置 编辑:湛建煜

一、围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土地补偿费,是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由于其土地被国家征收或占用而导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所给予的经济赔偿。

2.青苗补偿费,是在国家征用土地时,对其中属于农作物种植范畴的青苗因征地行为而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向实际种植该类青苗的单位及个人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类附着物,例如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等,因为征地行为而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向该类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国家征用土地后,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行为而导致的剩余劳动力,由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向被征地单位所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二、国家征地都有哪些样的流程

按照我国法律中的明确规定,对征收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向社会公布初步的征收计划通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且组织召开相应的听证会议;然后进行严谨详尽的地籍调查以及地面附属物的登记认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详细制定出"一书四方案"提交上级部门做进一步的审核批复;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依法展开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注册工作,同时精心拟定补偿安置方案;随后,根据广大人民所提出的反馈建议来修订相关的方案内容,并对此进行登报公示;最后,落实永久性征收的土地补偿款项及相关的安置措施,达到交地条件。

三、年矿山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矿山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其主要内容涵盖了如下几个要点: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该项费用应按照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6至10倍的比例来计算;其次是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费用则依据被征用土地的面积以及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而定;第三是青苗补偿费:其针对的是因征地行为导致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遭受损害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最后是附着物补偿费:它主要指的是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等附属物所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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