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现役的途径有哪些,服现役年龄范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国峰

服现役的途径有哪些,服现役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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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证明

来源:中国国防报 作者:李佳君、邓春秋

光荣地服现役和预备役

■四川省自贡军分区司令部参谋 李佳君 邓春秋

《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颁布,迄今为止已进行了3次修改,将成熟定型的制度和具体管用的经验做法悉数吸纳其中。比如,规定了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多年来,我们倡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当兵头两年当的是义务兵,只拿津贴,不拿工资,属于典型的牺牲奉献,成为当兵光荣的一个重要原因。

光荣感也体现在国家对兵员的优中选优上。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兵役机关批准,才能被征集服现役。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地方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光荣感还体现在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上。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士兵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军官退出现役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然而,一些适龄青年不珍惜从军报国、锻炼自我的良机,体检时假装听不见、看不清、站不直、蹲不下,甚至到了部队后以各种理由拒服兵役。美好的青春、火红的年华,一旦与逃避兵役联系在一起,将是多么的悲哀!

国之大事,不可不察。《兵役法》明确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光荣地服现役和预备役,既是道义上的担当,更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责任。让我们牢记《兵役法》中的一条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服现役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预备役部队领导体制的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预备役部队全面纳入军队领导指挥体系。预备役部队领导体制的调整,有利于强化党中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坚持党管武装、姓军为战的根本属性,有利于推进预备役部队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和运用。

甘肃某预备役高炮师整师建制快速动员演练

关于预备役部队建设,你了解多少?比如:预备役部队什么时候组建?预备役官兵有军衔吗?预备役部队穿什么军服?等等。

什么是预备役?

先来搞清什么是预备役?

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公民在服预备役期间,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任务,并随时准备应征现役。预备役是区别于现役的一种兵役义务,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战时实施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

我国于195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建立预备役制度。以后又于1984年、1998年、2009年、2011年多次修改颁布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预备役士兵,通常由具备应召条件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一定时间军事训练的公民和具有一定军事专业技术的人员组成。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上世纪50年代预备役军官兵役证

预备役军官,通常包括下列人员: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伍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武干部;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师级职务,55岁;团级职务,50岁;营级职务,45岁;连级职务,40岁;排级职务,35岁。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5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

预备役军官证

预备役部队是解放军吗?

预备役部队是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是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队。它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要成分,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代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队受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战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广西某预备役师高炮团应急分队开展防洪防汛应急救援。

那么,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有什么区别?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有军旗,有番号;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

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所在战区军种,战时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部队按照居住地域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预备役部队“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平时,一些预备役部队和预备役官兵也可以根据需要转服现役。

湖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第三团转服现役誓师大会。

我军预备役部队何时组建?

我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在北京、沈阳、南京、广州、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10余个预备役师机构,接受预编了十几万名预备役士兵。1956年4月开始训练,历时一年半。1958年3月,奉国防部命令,预备役师机构集体转业,预备役师取消。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明确提出武装力量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建设方向,并作出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决定。

某预备役师成立大会

1983年3月25日,我国第一支预备役部队锦州预备役步兵师正式组建。此后,各军区及军兵种普遍组建预备役部队。同年5月,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开始了全面建设时期。

1986年8月10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1997年1月1日起,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和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时,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标志,平时不得佩戴。

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官兵正在开展卫勤保障训练。

经过30多年的建设,我军预备役部队已成为一支包括步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和舟桥部队以及海、空军等专业技术兵种在内的诸军兵种合成的国防力量。

预备役军人有军衔吗?

明确地说: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预备役少校,其军衔肩章上有大写的字母“Y”。

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3等8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 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校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上尉至大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尉至中校。

预备役军官转服现役的,改授现役军官军衔。

广西某预备役师女中尉

预备役部队穿什么军服

我军预备役部队自上世纪80年代组建以来,国家和军队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军服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对预备役官兵着装进行了明确规定,预备役部队先后经历了5次军服变革。

上世纪80年代雁北陆军预备役师组建。

65式军服:预备役部队组建之初,预备役官兵统一穿着与当时现役部队一致的服装,即65式军服:佩戴全红五星帽徽和领章,戴解放帽。由于当时我军没有实行军衔制,服装和服饰品种单一,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的服装没有区别。1985年5月1日,全军现役部队换发85式军服,预备役部队服装不变。

某预备役师卫生队女战士,与现役女军人着装一样。

87式作训服:1988年,我军恢复实行军衔制度,现役部队官兵换着87式军服。1989年10月1日起,经总参谋部批准:预备役师、团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集中活动期间,统一着现役部队87式作训服,佩戴现役军人现行帽徽、军种符号和预编预备役人员专用臂章。87式作训服也称普通作训服,陆军草绿色,海军藏蓝色,空军上绿下蓝。预备役臂章有八一军徽和大写的字母“Y”(“预”字的汉语拼音字头)。

预备役士兵着87式作训服

89式预备役臂章

87式夏常服:从1997年1月1日起,根据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授予预备役军衔,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和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穿着与现役军人一致的87式夏常服、87式夏作训服,佩戴预备役军衔肩章、符号标志,平时不得佩戴。预备役军衔肩章上有大写的字母“Y”,是与现役部队主要的区别标志。预备役士兵没有军衔,套式肩章上有统一的大写字母“Y”

穿87式夏常服的预备役官兵

预备役士兵套式肩章

87式迷彩作训服:从1999年开始,经总参谋部批准,全军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更换作训服和专用臂章。将87式陆夏作训服更换为87式林地迷彩作训服(2005年成立的海军海上预备役部队配发海洋型迷彩作训服)。

99式预备役臂章

穿着林地迷彩作训服的空军预备役部队

穿着海洋迷彩作训服的海军预备役部队

07式预备役军服: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预备役部队官兵、预编到现役部队专业技术岗位的预备役官兵从2011年5月1日起,统一换发07式预备役军服。07式预备役军服的款式、布料与现役军服相一致,主要通过标志服饰进行区别。预备役军官的军服平时由个人保管,参加训练和重大活动时按规定统一着装。

换发07式预备役军服的预备役部队官兵

穿07式预备役陆海空军夏常服的女预备役军官

预备役官兵什么场合可以穿军服?

预备役军人(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官兵、预编到现役部队专业技术岗位的预备役官兵)有军服,但穿着时机和场合与现役军人是不一样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1989年总参谋部《关于预编预备役人员改换服装、符号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等重大庆典活动时,按照上级要求或主办单位规定,可以着制式服装。其它时机和场合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某预备役部队进行高炮射击训练

2011年预备役官兵换装07式预备役军服,为规范07式预备役军服的穿着,维护军队良好形象,依据共同条令和有关军事法规,总参谋部对预备役部队中的预任军官和预编士兵着07式预备役军服,从穿着的时机和场合、着装的基本要求、标志服饰佩戴及缀钉方法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了4种穿着07式预备役军服的时机和场合:

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时;

在军事院校参加学习培训时;

国庆节、建军节参加单位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时;

师以上单位确定的其他集中穿着的重要时机和场合。

2019年国庆70周年阅兵式预备役部队方队着07式春秋常服

(作者系军史专家)

作者: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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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现役的途径有()

来源:中国火箭军

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中国民兵新媒体1月28日晨讯(王园、张寒萧)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兵役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满足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 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战,保卫祖国。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依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第十条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 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 (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 (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民兵役登记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政府兵役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 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七条 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 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 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 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九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二十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已被确定为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其中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三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 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 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四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三)选拔提升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招收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 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役或者暂缓退役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 合服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六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 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三十八条 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九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一条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 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服现役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四十四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 养等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 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四十八条现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

第五十二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 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 (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 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 或者升 (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 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 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民兵新媒体

服现役满12年安置吗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修订。现就《办法》主要政策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修订出台《办法》?

近年来,随着军地政策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陆续出台实施。及时修订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跟进完善安置待遇与服现役贡献相匹配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强化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激励引导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聚焦备战练兵、积极建功军营的务实举措;是回应军地基层关切,维护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权益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包括总则、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计分、奖励和表彰计分、残疾等级计分、其他情形计分、减分情形、工作要求及责任、附则,共8章34条。适用于2022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的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警士)和义务兵。未进行军衔转换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参照《办法》执行。

三、量化评分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所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衔等级、服现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地区艰苦程度、特殊岗位任(代)职、残疾等级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如何计分?

《办法》统筹考虑新的士兵制度、服现役实际贡献和士兵队伍组成结构等因素,新增军衔计分项,以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的军衔等级梯次设置分值,并适当调整服现役年限分值。《办法》规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服现役月数计分;明确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推后离队的,量化评分截止时间按照离队当月计算;根据军队有关规定规范了3种特殊情形量化评分截止时间,力求精准体现衔能匹配和服现役贡献。

五、奖励和表彰计分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标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有关规定,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和表彰的分别计分。其中,奖励计分按照战时、平时、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三类奖励,区分不同奖励等级设置分值;表彰计分按照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由高到低设置分值;新增了获得“四有”优秀个人的计分项目。《办法》规定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

六、《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服现役计分有哪些调整?

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办法》将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地区和海岛服现役计分条件,由原来连续服现役并享受相关津贴一年(含)以上,调整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并根据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待遇情况,对在海岛服现役的计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七、《办法》新增在特殊岗位服现役和相关管理岗位任职计分的考虑和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激励引导广大军士和义务兵长期扎根基层担当奉献,《办法》新增了在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以及服现役期间在分队长(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职务管理岗位任(代)职等计分项,并规定特殊岗位服现役或相关管理岗位任(代)职累计2年(含)以上可按月计分。相应情形认定一般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职务任免、服现役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人事档案中确无相应记载的,可以以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服现役地点情况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八、《办法》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和子女的优待体现在哪些方面?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办法》在提高烈士子女计分分值的基础上,新增烈士配偶,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计分项目,并设置相应分值,以体现对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褒扬和优待。

九、《办法》对评分材料核查认定有哪些新规定?

《办法》在进一步规范计分认定依据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军地协同协作,重申计分材料审核、复核规定,强调军地要按规定公示评分结果,充分保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知情权、监督权,确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完善存疑评分材料核查机制,明确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档后,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量化评分依据材料有疑义的,应当函商其原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查,军队有关部门需在收到核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核实情况。

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摘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健全安置待遇与服现役贡献相匹配的“阳光安置”工作机制,树立重德才、重实绩、重贡献的安置导向,激励引导现役军士和义务兵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衔等级、服现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现役年限、服现役地区艰苦程度、特殊岗位任(代)职、残疾等级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促进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第四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第二章 军衔和服现役年限计分

第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批准退役时,军衔为上等兵、下士、中士、二级上士、一级上士、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的,分别计3、6、9、13、17、21、26、31分。

第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服现役1年计2分;满12年后,每多服现役1年计3分。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服现役月数计分(年计分标准/12×实际服现役月数)。

第七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年限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军士和义务兵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海外护航、重大演训等任务推后离队的,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离队当月执行。

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军队相关规定及时退役,存在以下情形的,其退役后量化评分的截止时间,按照其达到期满退役或者调控退役的时间执行:

(一)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本人拒不退役的;

(二)接受审查或者调查未退役,且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服现役年限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奖励和表彰计分

第八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每次分别计80、40、20、10分;

(二)获得平时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三)获得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第九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表彰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一)获得一级表彰、二级表彰、三级表彰的,每次分别计40、20、10分;

(二)被评定为“四有”优秀个人的,每次计0.5分。

第十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或者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登记(报告)表,相关登记(报告)表中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命令(通令、通报、决定)名称和文号(编号)等要素。

第四章 残疾等级计分

第十一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

第十二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

第十三条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第五章 其他情形计分

第十四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一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四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五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六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第十五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西藏地区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二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三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在四类区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3分。

第十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海岛连续服现役半年(含)或者累计服现役8个月(含)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在三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15分;在一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分;在特类岛的,每服现役1个月计0.25分。

第十七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且累计服现役时间1年(含)以上的,每在驻海外基地服现役1个月计0.2分。

第十八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参战1天计0.5分。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曾经在飞行、舰艇、涉核等岗位累计服现役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服现役1个月计0.05分。

第二十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在分队长(代理排长)、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职务管理岗位累计任职2年(含)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任(代)职1个月分别计0.15、0.1、0.05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计40分;是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子女的,计20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计分。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类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相应情形认定一般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职务任免、服现役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人事档案中确无相应记载的,可以以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服现役地点情况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第六章 减分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30、60分。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等军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3、5、15、20、40、60分。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弄虚作假增加计分的,应当取消该情形计分,并按其作假获得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抽取减分材料的,应当补齐抽取材料,减扣相应分值,同时按其应减分值的5倍追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两类(含)情形以上的累计减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受到处分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应当有《处分登记(报告)表》。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军队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整理、审核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严格依据赋分标准评分,评分项目应当在人事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规审档、复核评分。《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见附件)或者影响评分的人事档案材料出现疏漏、错误的,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核实、及时补充修正。因审批周期较长而延迟取得的影响评分奖惩材料,应当由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人事档案交接程序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类影响评分的补充材料,在安置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公示前移交核实的,应当予以补充评分。

第二十九条 军地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人事档案中存疑评分材料核查认定工作。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档后,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依据材料有疑义的,应当函商其原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核查。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收到核查函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核实情况。

第三十条 《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由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填写、审核,并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应当签字确认,公示结果应当由公示单位留档备查。本人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单位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本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军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评分项目及相关材料,对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评分及相应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队相应权限部门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汇总情况后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适用本办法。

未进行军衔转换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7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略)

来源:移交安置司、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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