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特别注意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在管理非全日制员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劳动合同形式。尽管法《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为了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企业和长期使用的非全日制员工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并就相关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2.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就非全日制员工而言,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并且,通过书面合同,可以具体约定以下事项:比如,非全日制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通知企业,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
3.关于工时薪资事项。企业安排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否则会有被视为标准劳动合同而承担更多责任的法律风险。小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以及非全日制员工的实际需要约定薪资支付的方式和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薪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关于社会保险事项。企业可以约定在小时薪资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但是企业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为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是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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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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