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分娩最凶险的并发症!,羊水栓塞发生在产时的比例是多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一锦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1日,患者罗某因怀孕“停经39+1周,下腹部胀痛5小时”入住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准备分娩。2018年5月3日00时42分经阴道分娩出一活男婴即原告李某。不料2018年5月3日01时20分罗某无诱因出现“呼吸困难、视物模糊、全身乏力”,阴道大量出血,无凝血块,继而出现发绀、大汗、意识丧失等休克症状,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给予紧急扩容、血管活性药物升压等治疗,并转至医院ICU抢救,但最后经抢救无效罗某于2018年5月3日4时43分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罗某死亡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遂申请死因鉴定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罗某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既往身体健康,入被告处自然分娩,被告在罗某分娩后出现病情变化没有积极应对,罗某阴道出血不止,被告没有给予输血治疗,也没有有效采取止血措施。罗某死亡后被告以“羊水栓塞死亡率极高,基本上没有抢救成功的“为由拒绝赔偿。羊水栓塞虽死亡率高,但处理得当仍有抢救成功希望,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请求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判决。

  医方观点

  医院对罗某入院的诊疗符合诊疗常规,罗某分娩后病情变化抢救无效死亡系羊水栓塞导致,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的死亡原因分析也认为罗某系因肺羊水栓塞而导致死亡。故罗某之死亡结果系自身病情发展导致,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并且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相关抢救设备缺乏,罗某发生羊水栓塞病情凶险且难以预料,是极其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给医方诊疗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恳请法院酌情判决医院承担20%以下的赔偿责任。本案在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医院已垫付了尸检费15,000.00元,患者罗某及其子在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6,529.80元,剩余21,529.80元尚未支付,恳请人民法院在赔偿的金额中予以扣减,以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尸检结果认为,本例符合分娩过程中,羊水经开放的子宫血窦进入母体循环发生肺羊水栓塞后继发DIC、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等一系列病理生理过程,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尸检结果为:罗某系因肺羊水栓塞而导致死亡。

  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对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未能及时配血及输血治疗;2.未能及时切除患者子宫;上述过错与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罗某所患并发症羊水栓塞属死亡率极高,抢救成功率很低的凶险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对罗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罗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20%-30%。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陆某因“停经39+1周,下腹部胀痛5小时”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处住院,医患关系成立。本案中,罗某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该病症以起病急骤、病情凶险,难以预料,病死率高为临床特点,是极其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罗某羊水栓塞症状出现在分娩后,具有起病急骤,病情进展快的特征,给医方诊疗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某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本院酌定由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清单,原告诉请赔偿的各项损失合计1,067,473.50元。被告垫付的死亡原因鉴定费15,000.00元及原告所欠医疗费21,529.80元,共计36,529.20元,被告请求在原告应获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因罗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94,671.79元。

  笔者提醒

  1.羊水栓塞是什么病?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发病率为4/10万~6/10万,羊水栓塞是由于污染羊水中的有形物质(胎儿毳毛,角化上皮,胎脂,胎粪)和促凝物质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近年研究认为,羊水栓塞主要是过敏反应,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后,引起母体对胎儿抗原产生的一系列过敏反应,故建议命名为“妊娠过敏反应综合征”。羊水栓塞即使经过积极抢救,产妇的死亡率仍可高达80%,羊水栓塞是妇产科医生谈虎色变的一个疾病,坊间流传”谁遇到谁倒霉“的说法。京东老板刘强东的姐姐就是发生羊水栓塞去世的。发生羊水栓塞通常有以下诱因:经产妇居多;多有胎膜早破或人工破膜史;常见于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子宫破裂或手术产易发生羊水栓塞。因此,尽量预防上述诱因是临床上防止羊水栓塞的主要方法。抗休克和预防DIC是治疗羊水栓塞的主要两个方面,伴失血者应输注新鲜血液、血浆、血小板等血制品进行补充,阴道出血不止者应当及时行子宫切除。

  2.羊水栓塞导致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因为羊水栓塞缺乏征兆,发生者大多为身体很健康的孕妇,羊水栓塞发生后病情变化极其凶险,往往数小时内一个外观正常的人迅速死亡,所以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家属很难接受事实,总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孕妇死亡,所以医疗纠纷随之而至。这么凶险的疾病,医疗行为要做到完美很难,所以每每发生羊水栓塞,医院最终几乎都会面临赔偿责任。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本案悲剧的发生主要还是患者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所导致。羊水栓塞很难预防也很难抢救成功,即使医院规范输血、紧急切除子宫,也很难挽救孕妇生命。医院主要还是完善分娩前谈话比较重要,向患者及家属科普生产的相关风险,让家属了解分娩的相关并发症,使得其在发生时能够理解,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医学科普教育也是医务人员的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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