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签协议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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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杨女士委托某律所代理其丈夫刑事申诉案件,前期支付50万元,后其发现律所并未恪尽职守,之后电话微信失联。故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全部无效;律所返还律师费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律所签订协议中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无效;驳回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杨女士诉称,2018年,其丈夫被法院判决骗购外汇罪。后杨女士经人介绍与某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协议》。协议签订后,杨女士向律所支付了律师费50万元,后律所并未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此后,律所继续要求再付200万元遭拒,随即律师不回微信,且不谈代理案件事宜。杨女士向律所提出解除委托协议,律所拒不答复。律所采取刑事风险代理收取律师费方式,且以刑事再审立案、再审开庭、刑事罚金及退赔等刑事审判结果直接挂钩方式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前提条件,显然属于风险代理合同,该《聘请律师协议》的内容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委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条款取得的律师费5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故杨女士提出上述诉请。
某律所辩称,第一,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不是风险代理协议,律所依据该协议第二条收取的50万元律师费没有任何前提,没有与任何代理辩护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结果挂钩。协议第三条约定的50万元律师费也与辩护代理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结果无关,不属于风险代理。申诉立案审查和再审开庭是两个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阶段,就如同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一样,完全可以分阶段收取律师代理费。第二,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律所依法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撰写了各种申诉材料和情况反映等,所有不可逆的智力成果均已经得到杨女士不同方式的签收和认可,并送达相应的司法及监督部门。综上,不同意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刑事风险代理以刑事司法活动结果作为收取代理报酬的条件,其性质和后果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刑事风险代理收费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本案中,关于聘请律师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双方约定委托人杨女士以刑事申诉案件审判量刑结果为条件,向某律所支付约定数额的费用,符合风险代理的基本特征,故该聘请律师协议第四条、第五条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另,聘请律师协议其他条款事项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关于某律所是否应当返还律师费50万元。本案中,杨女士主张案涉聘请律师协议应当认定为全部无效,律所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律师费50万元应当返还,且律所在协议项下只写了几份情况反映,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法律服务。因杨女士认可律所制作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情况反映等材料,虽其称仅在上述材料中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律所已经提交上述材料,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系律所的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杨女士主张律所未履行聘请律师协议项下合同义务没有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聘请律师协议第二条系有效合同条款,双方均确认杨女士已经依据该条款向律所支付律师费50万元。现杨女士称聘请律师协议全部无效且律所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返还律师费5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代理和收费,维护刑事诉讼司法秩序,有关规定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另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亦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委托人及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考虑,避免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效,甚或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机构,更应恪守职责,谨遵职业规范和法律准则。即便在允许适用风险代理的诉讼中,风险代理合同的签订亦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是否选择风险代理应由委托人意思自治决定,律所及律师不应误导甚至欺瞒委托人,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法定的金额,同时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协议
基本案情
某律师事务所(原告)与委托人叶某(被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为叶某代理与南京某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因该仲裁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而叶某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故该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叶某辩称,双方之间存在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法律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承诺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其在后续邮寄的纸质版合同中变更了代理费支付的相关条款,叶某要求按照电子版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要旨
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与纸质版内容一致,然而在关键的代理费用的约定上,前期电子版与后期邮寄的纸质版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后续根据追回金额的10%额外收取代理费”变更为“后期根据和解、调解或裁决的结果金额额外支付10%作为代理费”,该条款的擅自变更对被告的合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沟通过程中承诺电子版与纸质版的合同内容一致,而后又单方面变更合同关键条款,且在变更时未向被告明示和提醒,其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应遵守电子版《法律服务合同》关于律师费支付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且作为被告与他人纠纷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应当秉持行业规范,全心全意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做出违背委托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变更款项支付的约定条款,该变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仍可以按照原电子版的约定履行义务,因原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希望原告在今后的代理行为中,能够做到谨慎、规范、守信。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租赁房屋等等行为,不论是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其实质都在与他人订立合同,作为支付款项的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 合同主体要审查
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交易的标的物,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需要出租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确保出租方有权向你出租房屋,以避免其他纠纷。
二、 合同条款要看清
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条款进行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的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对方进一步磋商,切不可一带而过,随意签字。
三、 条款变更应留痕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但应注意对变更的内容进行重新确认,或以书面形式留下记录,以免后期发生纠纷时无法证实变更的情况。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作者:曹凌子
编辑:任喆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作协议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12年起在某物业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王某一直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但并未执业,对此该公司知情。王某接受物业公司考勤管理,公司按月为其发放工资报酬。2019年,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工作地点需搬迁,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某不再到公司工作,双方未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以案释法
本案中,该公司在招聘法务时明确要求,应聘者应当具备律师职业资格证,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事实,现以王某的律师身份否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亦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关系成立,该公司提出变更工作地点,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接受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另外,从法益角度来考量,王某作为专职律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行为是否得当应当由律师主管部门予以评定,法院不应当以此来否定劳动合同的效力。
律师事务所合作协议范本
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效落实,12月3日,三亚市城郊检察院与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召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座谈会”,并签署《“认罪认罚”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会上,双方共同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现实意义以及如何更加高效、高质的落实制度进行细致探讨。
该院负责人强调: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该制度的落实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要充分认识律师团体在该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检、律合作,形成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检、律关系,不仅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高效落实,更有利于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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