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涉及房产的处理(二),夫妻离婚房产价值怎么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钰茹

  01

  房子和家具都是父母于子女婚前置办,夫妻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未购置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子和家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另一方要求对房子和家具进行分割,那么主张权利一方就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房子和家具已经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和家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据夫妻双方同父母之间的约定,如果约定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另一方可以以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如果没有约定是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个人赠予,属于个人财产。

  02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03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04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一方向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何界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通常由人民法院对于“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也可由双方自行协商具体数额。

  05

  离婚案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06

  离婚时,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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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双方有两处住房,一处是用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因买房时首付款不足,协议离婚双方用现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这两处房屋协议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时,对于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都是实行双方共享共担的原则。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出于自愿,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第三人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把握不准可委托律师办理协议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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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可以给予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不代表承租方必须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未承租方一方经济状况优于承租一方,人民法院会考虑让承租方免于给予未承租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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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的婚前房结婚时转手出让的收益应当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个人的婚前房结婚时转手出让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延续,如果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至于另购的房屋,其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出资补充房子的差价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要对个人财产部分和共同财产部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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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公房的分割如何处理?

  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对使用权的归属做出相应判决,而不涉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公房的分割问题实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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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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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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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同理,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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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以一方名义按揭的房屋,离婚时房产归谁?

  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接下来,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婚前按揭房产由一方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产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前,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也为按揭房屋出资的,可以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婚姻当事人另一方与一方共同为按揭房屋出资的,可以理解为是用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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