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双方未対帐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在双方未进行对账的前提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是从对方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或履行期限届满开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定时效为三年。若双方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债权人可随时催要债务,但必须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在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最后要求债务人履行宽限期结束时开始。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履行请求、后者承诺履行、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行为,则诉讼时效将被中断,并从该事项终止时重新计算。
二、工程开工后由于占道被迫停工怎么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占道的原因与责任归属。若为政府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引发,且无法预见或避免,则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此时,双方可按照合约规定或者遵循公平原则进行损失分配。若因发包方责任导致占道,承包方可向其追索违约责任,赔偿内容涵盖停工期间工人薪酬、设备搁浅费以及预期利益的亏损等。赔偿方式应视合约而定,既可能为直接金钱赔偿,亦或透过延长工期以填补损失。承包方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如停工通知书、损失明细表、费用凭证等,以便在索赔时提供有力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仍需参照合约条款并经由双方磋商或法律途径予以确认。
三、工程价款现行结算办法和动态结算办法有哪些
目前主流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包括按月结算、分段结算以及完工后一次结算三种。按月结算是指每月一次性进行工程款结算;而分段结算则是将整项工程拆分成多个阶段单独进行付款。波动结算的典型方法为调值公式法,可依据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价格。
另外,也可以按照实际价格进行结算,即根据施工期间各类资源的市场价值来计算款项。在实践运用过程中,针对不同条件的工程应选用适宜的结算策略,如大规模复杂项目往往更适用于分段或动态结算,以便有效控制预算与风险。在此基础上,无论是选择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当在合同中确定其确切的方式、流程及规范,以防纷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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