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高利转贷罪追诉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瑞若

高利转贷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高利转贷罪追诉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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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普法讲堂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五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平安哈尔滨”开设普法专栏,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识别防范经济犯罪意识和能力。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几种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

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警方提示: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银行相关规定,规范地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并按照与金融机构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如果确实有难以偿还的情况,也应该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寻求解决的办法,不要盲目自信或者得过且过,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高利转贷罪最新司法解释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律师解答:

  高利转贷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补充:

  凡是以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由于相关法规禁止套取贷款转贷牟利,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会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如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贷款的项目需要资金量有明确的认识,故意借机多报致使申请数额超过实际资金量,而又有将多余资金用于放贷意图的,则符合套取信贷资金的构成条件,是套取信贷资金行为。之后又高利转贷的,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玉棉律师简介

郭玉棉律师,从业15年,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中级经济师资格、金融中级技术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等。主要擅长民商事诉讼、商务谈判、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联系1856517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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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6种不处理

(图源网络,侵删)


你了解什么是高利转贷罪吗?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的主要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以高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贷款又转贷给第三人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并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赵某因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周转,与王某某约定按照正常民间资金借贷市场行情给付利息。

随后,王某某以其经营的公司名义,从某银行贷得人民币400万元,随后即按照约定于次日将该笔贷款出借给赵某,并先后收取赵某给付的借款利息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7万元外,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最终,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另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

如何防范高利转贷陷阱?

广大市民及企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银行相关规定,规范的申请贷款、使用贷款,并按照与金融机构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如果确实有难以偿还的情况,也应该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寻求解决的办法,不要盲目自信或者得过且过,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同时,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层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认清法律规定,从而避免违法犯罪的事情发生,自觉防范风险,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观念。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来源:北京经侦

责任编辑:张怡



高利转贷罪一般不予立案




陶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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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看似聪明,从事“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虽能获得一时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无归,甚至身陷违法犯罪境地。

“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转手借给他人获利20余万元”“年利率6%从银行贷款,四倍LPR转贷他人”……层出不穷、充满诱惑的高利转贷广告,是信贷市场上的常见情况。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找到了“财富密码”,为赚取利差疯狂高利转贷,肆无忌惮用银行的钱“生钱”,“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实际上极有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渊。

所谓高利转贷,是指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高额利差极具诱惑、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违法成本不高、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等多种因素,近年来高利转贷案件频发,增加了融资成本,偏离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影响国家对资金监管的准确性,导致一些地区金融秩序遭到破坏,亟须引起重视。

行为人看似聪明,从事“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虽能获得一时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无归,甚至身陷违法犯罪境地。具体而言,高利转贷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转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二是被追究刑责。出借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历来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事实上,高利转贷的风险和隐患早已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司法解释和通知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例如,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列举,规定高利转贷无效。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要求依法否定国有企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且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正式提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外,打击防范高利转贷行为还需多管齐下、多方发力。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人民法院可以联合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媒体等,线上线下大力宣传高利转贷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高利转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合法使用贷款。

二是加强裁判指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对高利转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裁判标准作出规定,或者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引导人们远离高利转贷,切勿以身试法。

三是加强惩戒力度。适当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高利转贷者无利可图,对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也是治理高利转贷的必要之举。只有切实改变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完善风控机制,增强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和避免高利转贷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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