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前行使用规定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十的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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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代理人规定条件
自2022年12月1日起,一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药品网售、商标代理、互联网跟帖规范等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
其中,反电诈法备受关注,新规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明确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也引发关注,涉及带薪护理假、行政审批权等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自12月15日起,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新规也将施行,新规明确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加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处罚,推动形成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格局。
新法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药品网售新规:疫苗等特殊药品不得网络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规范药品尤其是处方药的网络销售,网络售药将真正迎来强监管时代。
《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二是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三是明确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四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71种抗癌药、罕见病药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其中包括51个抗癌药品制剂和原料药、20个罕见病药品制剂和原料药。
自2022年12月1日起,清单中的药品,国内环节可选择按3%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
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存严重缺陷的企业应停产
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商标代理监管新规:清理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细化机构人员、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规定,从源头上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和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办理备案程序,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空占行业资源的代理机构予以清理,推动形成行业良性发展格局。同时,为便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规定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规定》还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备案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证明具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包括商标代理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法律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职称、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等。
新版铁路危货物运输安全监管规定:强化全链条管理
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危险货物范围:一是在现行《规定》关于危险货物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危险货物原则上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标准进行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虽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但依据有关法规、国家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运输,既便于实践操作,又全面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二是结合铁路装备技术发展、疫情防控应急等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在附则中明确了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下的特殊情形监管要求,做到原则要求和特殊需求相统一。《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管理。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新规:应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加强跟帖评论审核培训,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江苏:父母60岁后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带薪护理假
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上做出了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河南: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近期,《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表决通过,《条例》对气象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急联动、灾害防御、趋利避害作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在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按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等措施;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
河北:严格行政审批标准,未纳入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
日前,《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制定出台,新规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优化行政审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省级综合性法规。该条例围绕审批标准化、审批规范化、审批便利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
其中,在严格审批标准上,规定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省市县编制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未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在审批规范上,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窗通办”。规范申请受理,规定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事业身份转公务员 相关规定条件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题: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两高两部印发意见进一步严格规范减刑假释
新华社记者董博婷、刘硕
减刑、假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刑罚执行效果,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表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为:减刑、假释案件过于依赖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材料,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案件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导致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
罗智勇介绍,本次出台的意见共20条,从准确把握实质化审理基本要求、严格审查实体条件、切实强化案件办理程序机制、大力加强监督指导及工作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意见强调,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在审查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方面,意见提出,应当认真审查罪犯的考核分数的来源及其合理性;对于罪犯的认罪悔罪书、自我鉴定等自书材料,要结合罪犯的文化程度认真进行审查。在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审查方面,意见强调,对于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应当注重审查罪犯是否具备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专业能力和条件;“较大贡献”或者“重大贡献”,是指对国家、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而非仅对个别人员、单位有贡献和帮助。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容易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在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健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强化审判组织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围绕罪犯实际服刑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等,认真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并充分发表意见。
此外,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提出着力构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有机融合的全方位制约监督体系。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依法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完善相关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并且要加强保障,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和运用水平,适应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需要。
规定条件下柴油冷却机由于钠晶体出现
换工作了
新单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吗?
工作太忙了
今年的年休假可以调到明年一起休吗?
关于“年休假”
这篇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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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有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哪些情形下
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不同单位工作过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换工作了
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休了产假
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转自:央视新闻
来源: 第一现场
规定条件下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此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批准逮捕的罪名和起诉的罪名一定相同吗?人民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
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批准逮捕后可能会有哪些流程?
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批准逮捕的罪名和起诉的罪名一定相同吗?
批捕涉嫌的罪名不一定是起诉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对第一审公诉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采取逮捕措施后却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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