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申请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专利申请日期的确定有不同情形。
对于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文件的,以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对于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申请文件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对于优先权的情况,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时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来计算。准确确定专利申请日期,对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等有着重要意义。
二、专利权终后都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吗
专利权终止后并非都能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权终止存在多种情形。若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等主动原因导致终止,通常不能恢复。比如专利权人明确书面声明放弃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难以恢复。
然而,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规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例如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专利权人未能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权利丧失,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法定程序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时,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对请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予以恢复权利。总之,专利权终止后能否恢复权利要视具体终止原因和是否符合法定恢复条件而定。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能否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著作权转让合同可以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在进行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期限。
一方面,从意思自治原则来看,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由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所以,若双方协商一致规定使用期限,法律并不禁止。
另一方面,明确使用期限对于双方权益保护都有重要意义。对转让方而言,可在期限届满后重新规划著作权的使用或再次转让;对受让方来说,能清楚知晓自己在特定时间段内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期限,合理安排利用著作权进行创作、经营等活动。
不过,无论是否约定使用期限,著作权转让都应遵循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以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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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著作权转让合同能否规定著作权的使用期限,著作权转让协议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