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治安处罚,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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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为保障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保证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监察法对如何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作了相关规定。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报复陷害主要是指监察对象出于报复的目的,采取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等方式,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他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的行为。这里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
有上述报复陷害或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罪立案标准
诬告陷害要不得,害人害己害事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刑法》等党纪国法对诬告陷害行为所承担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部分条款摘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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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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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
第三十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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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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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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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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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网友咨询:
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叶小芹律师解答:
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单位进行告发。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量刑标准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而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叶小芹律师补充:
诬告陷害和错告都是检举控告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符,本质区别在于二者的主观意图不同。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错告人的主观心态是维护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只是由于过失对情况没有全面了解造成举报失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叶小芹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全国118家分所,业务遍布全国,团队作战,高效专业。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诬告陷害罪判几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无中生有、移花接木、个人臆造……一切只因心中有怨气,想要泄私愤。10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企业人员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件——
苏州市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岳惠芳及其妻子的堂弟周晓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宜兴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欣因对他人诽谤,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两起案件都是对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心生怨恨,且在听闻其“近期可能提拔的消息”后实施了有关行为。如此任性妄为,无异于给自己“挖坑”。
对于通过正规渠道且在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都将依规依纪依法接收。无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任俊介绍,岳惠芳等3人的相关信访举报件都是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反映,且反映对象是公职人员。因此,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拥有受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启动工作程序。
本以为“报复”成功的举报人,却没想到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初步核实,发现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失实,且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遂启动相应查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但有人提出疑问,同样是诬告陷害公职人员,为何一个涉嫌诬告陷害罪,另一个构成诽谤?无锡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戴志敏解释,是结合具体情形分析研判的结果。
“一个涉嫌犯罪,一个接受行政处罚。”戴志敏介绍,上述两种定性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诬告陷害的有关规定:
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结合通报来看,岳惠芳和周晓伟为增加举报的“可信度”,先后编造关于无锡某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经常出入的私人会所及其照顾某公司工程的照片,随后又将网上搜索到的举报信范文张冠李戴,在加入个人臆造的内容后,连同所拍照片制作成6封匿名举报信,分别寄给江苏省纪委监委、无锡市纪委监委。
不难判断,岳、周二人的一番操作指向明确,意在把“与工程中标公司有利益关系、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巨额贿赂、生活作风混乱”等问题强加在被举报人身上。而这些“证据”足以使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基于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定性为诬告陷害。
相较而言,陆欣编造匿名举报信的意图是阻止宜兴市某国有企业领导提拔。因所反映的作风问题,哪怕属实也不至于让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只会对被举报人的名誉造成影响,缺乏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诽谤。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都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因岳惠芳等人非党员且非公职人员的身份,只受到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若是公职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情况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他们会先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据情形轻重,决定是否移交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更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唤春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良好监督环境的同时,必须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案例由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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