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抵押。
根据法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抵押,但需符合一定要求和限制。
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和乡村企业用于非住宅目的的用地,均可设立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则多数不可抵押,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
不过,将集体土地抵押给个人虽未被明令禁止,但仍需遵循一些条件和程序。
比如,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需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且已完成登记并获得权属证书。
这一举措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重要创新。
二、抵押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也算在抵押里面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在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之上新建的建筑物并不纳入抵押物的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标的进行抵押之后,该土地上新近建造的建筑物将不会自动地转化为抵押财产。
在抵押权得以实现的情况下,虽然新增的建筑物将会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被处分,但是其所产生的收益,即建筑物的变价款项,抵押权人并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规定既是为了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充分体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能抵押吗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之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具备被直接抵押的资质。
换言之,对于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利而言,除非经过有关法律明文批准允许抵押行为实施之外,否则一律禁止进行抵押活动。
举例来说,乡镇、村办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只能与同时存在的厂房建筑物共同进行抵押,而无法以单一形式进行抵押。
当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建筑物被作为抵押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则可随之一同抵押。
尽管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抵押,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土地用途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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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集体土地所有权能抵押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