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分有哪几种,刑事处分包括哪些
大家好,由投稿人屈怡来为大家解答刑事处分有哪几种,刑事处分包括哪些这个热门资讯。刑事处分有哪几种,刑事处分包括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处分和处罚的区别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处置程序,推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其他处分相匹配,推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惩戒合力。
准确把握不同案件的处分程序。一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纪检监察机关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查程序,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可以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给予处分。如果党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后,再一并作出处理。二是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后,才能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推动实施主体之间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对违法的党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等内容,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协同贯通。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得重复给予处分和政务处分,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要沟通配合,确保处分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结果恰当。一是尽量做到党纪处分决定和政务处分(处分)决定同时作出。对于非因履行公职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党员,适宜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比如,某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嫖娼被行政拘留,适宜由其单位党委(党组)给予其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组织没有党纪处分权限的,其所在单位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是综合研判由哪个机关给予处分能达到最佳效果。对于涉及单位保密事项、专业性问题以及需要单位评估影响后果的案件,适宜交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违纪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存在困难的,比如安全生产事故类追责问责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不同责任人,要依据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分,为保证量纪平衡、公平执纪执法,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和处分档次。一是对于严重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党员,严格按照《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的处分档次给予党纪处分。此次《条例》新增相关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体现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如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组织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处分档次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其行为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否败坏党的形象,并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给予违法党员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4期,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 高希龙、蓟州区纪委监委 高 熇)
本文来自【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刑事处分和刑事处罚一样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处置程序,推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其他处分相匹配,推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惩戒合力。
准确把握不同案件的处分程序。一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只要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纪检监察机关不需要经过立案审查程序,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可以直接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给予处分。如果党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进行违纪事实见面后,再一并作出处理。二是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程序后,才能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驾、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推动实施主体之间协调配合。《条例》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对违法的党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等内容,体现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协同贯通。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不得重复给予处分和政务处分,但应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要沟通配合,确保处分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结果恰当。一是尽量做到党纪处分决定和政务处分(处分)决定同时作出。对于非因履行公职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党员,适宜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比如,某事业单位履行公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嫖娼被行政拘留,适宜由其单位党委(党组)给予其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组织没有党纪处分权限的,其所在单位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二是综合研判由哪个机关给予处分能达到最佳效果。对于涉及单位保密事项、专业性问题以及需要单位评估影响后果的案件,适宜交由任免机关(单位)党委(党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处分。对于违纪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存在困难的,比如安全生产事故类追责问责案件,涉及多个单位的不同责任人,要依据责任大小给予不同处分,为保证量纪平衡、公平执纪执法,适宜由纪检监察机关一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综合考量违纪情节和处分档次。一是对于严重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党员,严格按照《条例》总则中有关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的处分档次给予党纪处分。此次《条例》新增相关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体现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如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组织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应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按照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党员的违法行为在《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处分档次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其行为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否败坏党的形象,并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因素,给予违法党员党纪处分或相应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4期,作者:天津市纪委监委 高希龙、蓟州区纪委监委 高 熇)
刑事处分和行政处分区别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普陀山 浙江舟山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包括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和转移处理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定罪免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包括两种情形:
一、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非刑法处理方法的处理。如《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作出定罪判决,免除刑法处罚而不给任何处分。如《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千岛湖 浙江杭州
刑事处分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5日
高检发释字〔202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公安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刑事处分有哪几种,刑事处分包括哪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