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初,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终审判决两例。
两份判决具有一定相似性:
案由一致,都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一致,都是前男女朋友关系。
但是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份判决支持了出借方(原告)的还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另一份判决驳回了出借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究其原因在于:
第一个案例中,出借人不仅有转账记录,并且取得了对方出具的借条。
第二个案例中,出借人仅有多笔转账往来记录,但没有借条,无法证明是借款关系。
首先,恋爱期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本质上也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作为出借方,原告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并且借款已经实际发生。法院则不仅要审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同时,也要就双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审查,比如:转账记录、出借一方的经济能力、借款一方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事项。
其次,由于男女朋友之间的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频繁、多次的账目往来,如果没有明确证明借款关系的借据凭证,很可能被认为是恋爱期间所双方发生的共同消费、互赠礼物,那么出借方就很难再把这笔借款要回来。
此外,恋爱双方涉及借贷纠纷时,借款人通常以欠条是被对方胁迫所签作为不偿还借款的抗辩意见。在此情形下,借款人须对受到胁迫进行举证,否则仍须返还所欠款项。
因此,提示正在热恋中的男女:
为了自己的财产安全,发生借款时一定要索要并留存书面的借据、欠条等凭证,并且保存支付记录(建议以转账形式支付),否则一旦分手很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后果。
凡事有商有量,才能要爱情归于爱情,财产归于财产。
千万不要用自己的钱和感情交了智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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