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想要买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用。考虑到儿子上班的需要,陈先生决定在老城区买一套二手房。在走访了几家中介公司之后,陈先生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标价五十一万元的房改房。
陈先生想要买一套房子给儿子结婚用。考虑到儿子上班的需要,陈先生决定在老城区买一套二手房。在走访了几家中介公司之后,陈先生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标价五十一万元的房改房。并在当天就取出了一万元钱交给中介公司作为买房的“诚意金”。中介公司收了钱并向陈先生承诺,他们会在取得屋主的书面承诺后,把这一万元钱作为定金交给房主。过了几天,陈先生带着儿子去看房子,却怎样也联系不上房主。一连打了几个电话不接听之后,陈先生的心荡到了谷底,心想自己是不是上当了。连忙到中介公司去询问情况。
在听了陈先生的叙述后,中介公司拿出了房主签署的《业主承诺书》。看到书面承诺,陈先生这才稍稍的把心放下来,想着一定要尽快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行。为了这事陈先生在之后的日子里,多次与房主联系,可是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在屋主的含混其词中,又过了一个月。这天,房主主动给陈先生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房子不能卖了。因为这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妻子不同意他也没办法卖。并表示愿意将陈先生预付的那一万元定金还给他,说完就将电话挂断了。
听了屋主的解释,陈先生生气极了。他不明白当初明明是双方说好的,屋主凭什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儿子新婚在即,本来预定好的新房却成了泡影。看着孩子失望的脸,委屈的陈先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是好,难道只能拿回定金,自认倒霉吗?
律师建议业主和李先生虽然没有签订《物业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都已通过中介公司,对该物业的价格、地址、面积、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与此同时,中介公司已将1万元转交给业主作为订金,各方均已履行了要约和承诺,物业买卖合同实际上已成立。
至于业主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房产证上表明,陈某是该物业唯一的权属人,该物业虽是陈某与其妻的婚后共有财产,但陈某作为物业唯一的权属人,在业主承诺书上的签字具有法定效力,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陈某不想继续执行合同,就要双倍赔偿订金。所以业主陈某必须退一赔一,一次性付给李先生2万元整。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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