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生二胎要什么有哪些条件2025,四川成都市生二胎条件是什么

结婚家庭 编辑:安明

一、四川成都生二胎要什么有哪些条件2025,四川成都生二胎要什么有哪些条件

一、成都生二胎要什么条件

根据现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我省有11类夫妻可申请生育二胎,分别为: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另外,两类情况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一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成都生二胎要准生证吗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二、四川成都市生二胎条件是什么

成都生第二胎的要求标准

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三、四川成都生二胎条件包含哪些

该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通过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并提倡晚婚、晚育。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医学上无法治疗或治疗后影响婚配、独生子女或烈士的独生子女等。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但需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过依法登记结婚,并且没有生育过,就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成都的生育政策也在不断变化。目前,成都二孩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成都市卫计委发布的《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成都二孩的条件为:

1. 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符合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包括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妇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夫妇双方均为城镇居民;

3. 符合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二孩政策并非所有夫妻都可以享受,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成都市卫计委也将不断优化完善生育政策,为夫妻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成都市生二胎政府有没有补贴

法律分析:如果当地政府有生育补助的规定,你可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如果当地政府没有这个规定,那么也就没有这个补助政策的。因为国家和省市是没有这样规定的。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五、二胎条件有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生二胎并不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全面二胎政策,是非常鼓励夫妻生二胎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强制避孕节育也将成为历史。但是如果第一胎的时候就出现了多孩,那么就属于二胎生下,就不可以再另外再生孩子了。因此目前生二胎不需要另外符合其他条件,在夫妻有意愿的情况下,办理准生证之后进行生育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六、四川成都生二胎要什么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允许11种夫妻申请生育二胎,其中包括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等。此外,成都地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不再需要准生证即可生二胎。

法律分析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目前成都地区有11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这些条件包括:

1. 如果第一个子女因病残无法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2. 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3. 如果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4.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5.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6.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7. 如果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8. 如果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9. 如果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10. 如果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11. 如果婚后患不育症,依据《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另外,两类情况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一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成都生二胎要准生证吗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二胎准生证。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生育问题。在此背景下,成都市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促进人口发展和优化人口结构。

根据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成都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成都二孩政策已经放宽。夫妇可凭《独生子女证》或《再生育证》申请再生育1个孩子。此外,成都市还出台了《成都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对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然而,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家庭可能会利用再生育政策漏洞,超生或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因此,成都市还应该加大对生育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严格的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和人口政策的严肃性。

总的来说,成都市制定的一系列生育政策旨在促进人口健康发展,但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都地区有11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条件包括:第一个子女因病残无法成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的;农村人口中男性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婚后患不育症,依据《民法典》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另外,两类情况之一的夫妇也可申请再生育一子女: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因此,成都地区生二胎无需再申领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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