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过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一直可以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但这种情形下是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同样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17民终306号]判决书中认为:
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是某公司提出并与戴某明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公司应当向戴某明支付经济补偿。戴某明同意经济补偿按3900元/月计算,故某公司应当支付戴某明经济补偿3900元/月×3个月×1倍=11700元。
二、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浙03民终1742号]判决书中认为: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上诉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及该报告所载的“9月份回家工作”等有关内容,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已提前三十日向被上诉人提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日解除。
这种提前通知解除的方式,通常适用于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跳槽、转行、回老家等,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但需要说明的是,劳动者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单方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例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4民终600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上诉人王某阳向上诉人某电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通知应自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上诉人某电器公司时产生效力,因该邮件因上诉人某电器公司拒收而退回,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6月9日亦属合理。上诉人某电器公司应依法向被上诉人王某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具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结语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卖身契”,不是签订了就不能解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有权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使解除权,只不过各种解除方式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有所区别而已。对劳动者来说,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正确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才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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