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具的不愿签署劳动合同的声明不能免除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时龙律师提醒您: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的,不管是谁的原因,都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还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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