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cqs公共服务门户,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官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安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cqs公共服务门户,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官网

大家好,由投稿人马安来为大家解答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cqs公共服务门户,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官网这个热门资讯。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cqs公共服务门户,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官网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预约检测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据“市说新语”公众号消息,为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确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以下简称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网络销售重点产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清单管理】本规定调整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重点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制定、调整《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

第四条【管理原则】坚持严守底线、风险导向、协同治理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保障网络销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时,应当确保产品符合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依法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产品相关信息展示及核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披露的重点产品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信息,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不一致的重点产品不得上架销售。对其他重点产品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核验,未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数据接口等数字化手段,对重点产品进行在线核验、联网核查。

第八条【监管信息自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重点产品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等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鼓励对产品进行赋码核验,依托编码进行自查和溯源管理。

第九条【日常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平台内重点产品销售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型号或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匹配和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认证证书的情况;

(三)对不实施产品市场准入,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产品,平台内经营者展示的依据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是否与销售的重点产品一致;

(四)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检查事项。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实物抽样检验等方式,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排查在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风险隐患处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等方式,发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或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线索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作出必要的管控措施后,应及时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网店名称、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质量违法行为描述、保存的有关记录、处置措施等违法行为线索数据。

第十三条【配合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产品监管执法活动,依法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不在注册地或不在公示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的,通报电子商务平台后,电子商务平台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及时更新资质证照、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宣传培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的宣传培训,包括重点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内经营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重点产品信息展示要求等。

第三章 平台内经营者义务

第十五条【进货检查验收】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购进和销售日期、名称、型号、实际发货地地址等产品信息。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产品信息披露】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展示重点产品下列信息:

(一)实物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型号或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

(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

(三)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有强制性标准的重点产品,应当展示产品依据强制性标准自检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等或者其链接标识。

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描述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第十七条【协助和配合召回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获知重点产品被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在其网站页面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协助、配合生产者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电子商务平台报送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数据,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重点产品的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线上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依据。

第十九条【风险监控】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检验检测、分析评估等工作,采取相应的行政指导、风险预警、督促整改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对抽查不合格产品涉及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执法调查】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销售重点产品的平台内经营者质量安全义务履行情况开展执法调查。

第二十二条【违法线索处置】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网络销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应当依法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约谈整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依职责对平台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登记注册、监督抽查、执法调查等方面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监管协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产品,应当及时向产品生产者住所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信息。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通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未履行产品相关信息核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配合监督管理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十三条,未履行配合监督管理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产品展示义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产品展示信息不符合产品标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台内经营者伪造或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证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虚假宣传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重点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对重点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协助配合召回义务】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履行协助、配合重点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其他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未履行重点产品监管信息自查、日常检查、质量安全监测、风险隐患处置、违法线索报告、宣传培训等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履行重点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语含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其他经营者义务】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等方式销售重点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本规定关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跨境电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重点产品的,不适用本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联系: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平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2024年底,该局对全省流通市场电子门锁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了15批次产品,经检验,不合格4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26.67%。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 21556-2008和GA 374-2019标准要求,GB 21556-2008标准对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锁舌轴向静载荷、锁舌侧向静载荷、执手承受静拉力及扭矩、安全性要求、电源性能(电池容量、欠压指示、电源适应性)、信息保存及误识率、防破坏报警功能、环境适应性(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湿热试验),GA 374-2019标准对下列项目进行了检验:信息保存、输入错误报警、防拆报警、主锁舌抗轴向静压力、主锁舌抗侧向静压力、手动部件强度、供电方式、电池容量、欠压指示、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气候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恒定湿热)、阻燃。本次抽查发现涉及安全性指标的项目有4批次不符合标准要求,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安全性要求(阻燃)、阻燃;另有0批次产品不符合使用性要求,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无。

阻燃项目要求电子门锁外壳的塑料部位在阻燃试验中,不应烧着起火。阻燃试验是考核电子门锁外部产生火焰时是否被引燃或引燃后是否能自熄,是为了保证电子门锁的塑料部位具有一定阻燃能力,降低电子门锁引发火灾的风险。

本次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将移交被检主体及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024年海南省流通市场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标称)

商标

(标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标称)

被检主体

生产企业

(标称)

不合格项目

1

奥黛尔智能锁

/

F05

2024-9-19/—

儋州龙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咪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性要求(阻燃)

2

宝迪尼·智能门锁

宝迪尼

P60

11/24 /-

琼海嘉积优点智能家居专卖店

深圳益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阻燃

3

智能锁

萨莱明

V15黑古

2024年10月30日/-

三亚市天涯老魏锁城锁具店

浙江萨莱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阻燃

4

智能门锁

/

Y1

2024-5-20/-

海口美兰鑫华辉锁业

广东金点原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阻燃

2024年海南省流通市场电子门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序号

产品名称

(标称)

商标

(标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标称)

被检主体

生产企业(标称)

1

小添智能锁

小添智能锁

京华六号

2024.10.28/-

琼海嘉积优点智能家居专卖店

永康市云添工贸有限公司

2

穿山甲智能锁·小石头系列

/

小石头3号

2024-01-02/—

万宁美家家开锁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哈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3

未明示

(电子门锁)

众洛科

Q05

2024年11月/-

万宁美家家开锁服务有限公司

聚盛智能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4

智能门锁

/

KX-WV

2022-03-10/-

儋州那大青年锁具中心

浙江威欧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智能门锁

/

A2

2024-8/-

儋州那大老胡子锁店

永康市锐安锁业有限公司

6

久邦智能锁

久邦

F300

11/26/—

琼海嘉积明威锁具店

浙江久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7

未明示(电子门锁)

锁滴

A5Pro

2024年11月/-

三亚市天涯老魏锁城锁具店

鹿客智家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8

特畅恒智能锁

/

A20D红古铜

2024-11-7/-

海口美兰金成五金商行

永康市铄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9

名门静音门锁

/

EZ-K10X Pro-AC-ET

2024-01-18/-

海口美兰金雅洁五金商行

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

10

智能门锁(单机版)

/

QA10

2024-05/—

海口美兰长泓建材商行

佛山市汇泰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1

恩得乐·智能锁

Endele

Y6

2024.10.12/—

三亚南西锁城

广东恩得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公共服务门户

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分局)、财政局,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的要求,保证新形势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序实施,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有效实施强制检定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权责清晰、保障有力、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强制检定工作新局面,为有效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强有力地计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高效便民的原则。对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强制检定,是保障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国家基本制度。实施强制检定坚持统筹兼顾、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划分市、县(区、市)强制检定职责,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确保强制检定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按照职责清单履行职责的原则。根据省质监局《关于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8〕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浙质量发〔2012〕261号)的规定,明确市、县(区)两级的强制检定职责清单。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按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加强经费保障和技术能力建设。鼓励行业部门所属机构、社会第三方机构依法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工作,提高辖区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覆盖能力。
  (三)稳步有序调整强制检定关系的原则。按照省局文件的统一要求,2017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存量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关系,不符合强制检定职责分工的,在202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保证工作平稳有序。
  三、计量行政部门的强制检定职责分工
  (一)区县强制检定属地监管职责
  1.实施备案: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区、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县(区、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委托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体实施备案工作,市辖区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可委托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具体实施备案工作。
  2.指定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县(区、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3.监督检查:县(区、市)级计量行政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1.县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根据《浙江省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浙质量发〔2012〕261号)的规定,结合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县级(区、市)强制检定项目职责范围,共55项,具体见《县(区、市)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1),项目职责清单的强制检定工作由各县(区、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检定任务由县级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2.区级(主城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根据《浙江省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浙质量发〔2012〕261号)的规定,结合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区级(主城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范围,共53项,具体见《区级(主城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2),项目职责清单的强制检定工作由各区级(主城区)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目前主城区未设置计量检定机构,各区级(主城区)计量行政部门可自行依法指定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
  3.市级(设区)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
  省局文件明确了《市级(设区)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3),规定了市级(设区)计量技术能力的建设和保障要求。主要负责:一是负责市级政府部门管辖的强制检定任务。二是承担全市总量不大、统一检定较为经济合理的市级统筹工作计量器具,且未列入县级、区级(主城区)职责清单,需要转呈市级的强制检定任务,具体项目见《设区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附件4),共37项。
  4.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
  省局文件明确,对于全省总量不大、跨区域分布、技术要求高、统一检定较为经济合理的工作计量器具,由省局统筹确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省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任务清单》(附件5),共56项。
  四、强制检定经费保障
  1.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建立强制检定经费属地化保障机制,确保本地区强制检定职责有效履行。
  2.根据省局文件明确的强制检定经费属地保障原则,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建立相对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和经费保障机制。凡列入各区(县、市)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的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
  3.市级统筹执行的强制检定项目职责清单属于市级财政保障范围。市级强制检定任务,由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
  4.省局文件规定2017年4月1日前已形成的存量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关系,在2020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并保证工作平稳有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2018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强制检定经费保障按照原检定关系不变的原则执行,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均需按强制检定职责分工承担强制检定经费支出责任。
  五、进一步规范强制检定工作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登记造册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和《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登记造册,向当地县(区、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统一在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
  (二)使用者依法申请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使用者向备案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者向主持考核该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三)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实施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计量检定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向社会公开承诺强制检定工作时限并严格执行。对临近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要提前30日提醒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期送检。
  (四)出具“CCV”强制检定标识的结果。计量检定机构通过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加贴合格证等方式报告强制检定结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在封面左上角统一印制“CCV”强制检定标识(附件6)。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需要出具电子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在报告结果时要同步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导入浙江省计量信息管理系统。计量检定机构在实施强制检定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及授权单位报告。每年11月30日前计量检定机构应将本年度强制检定工作进行总结,报送授权单位。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计量器具使用者的主体责任落实。计量行政部门要督促计量器具使用者正确界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属性和申请备案的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履职到位。对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经强制检定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计量检定机构的主体责任落实。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授权开展强制检定、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强制检定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推进强制检定结果公开。杭州地区范围内的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将统一印制“CCV”强制检定标识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强制检定数据同步到“杭州市强制检定计量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便于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查询信息、打印强制检定证书。各计量行政部门要在政务网上公开辖区内医用三源、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以及计量器具执法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
  (四)强化督查考核。将强制检定工作绩效纳入政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季评价、年考核,压实各级履职责任。对拒绝、推诿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对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强制检定未有效实施的,要通报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发生变化时,强制检定职责清单同步进行调整。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4日

中国电子质量监督网官网登录入口

记者今天(30日)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4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47种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全年共组织抽查检验23764家企业生产经营的25250批次产品,发现3437家企业的3601批次产品不合格,监督抽查不合格率为14.3%。

抽查范围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广东省产品抽查批次最多,占抽查产品批次总数的26.3%,其次是浙江(16.9%)、江苏(9.7%),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抽查批次占比77.9%,中部地区占13.9%,西部地区占8.2%,分布情况与我国产业集聚区的格局基本一致。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2%、4.6%、93.2%。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5%、4.5%、15.2%。小型企业产品质量仍需改进。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在生产领域抽查9898批次,占抽查产品批次总数的39.2%,抽查不合格率为6.7%;在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8055批次,占抽查产品批次总数的31.9%,抽查不合格率为15.1%;在流通领域(电商)抽查7297批次,占抽查产品批次总数的28.9%,抽查不合格率为23.5%。生产领域抽查不合格率波动不大且远低于流通领域。流通领域(电商)的抽查不合格率较上年上升1.8个百分点。从各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加湿器、电动工具(锂电电钻)、座便椅、救生圈、服务器、汽车轮胎、热轧型钢、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茶叶包装等9种产品未发现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玩具等53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羊绒针织衫、农用地膜、烟花爆竹等46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子门锁、磷肥、童鞋等3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

对于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销售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靶向性,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舆情反映强烈,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全面加大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网售产品抽查力度。 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2025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尹惠仙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 cqs公共服务门户,中国电子质量监督官网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