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何时才可以诉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什么工作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一阳

以案说法: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何时才可以诉讼?

一般情况下,公告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公告是行政决定送达的方式,但并不必然所有的公告都不具有可诉性的,当符合下述条件时,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进行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8351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一般情形下,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政行为,需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才能生效,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情形下,法律规定以公告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送达的方式,此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公告,行政相对人对公告提起诉讼的,则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如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之前并未单独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那么公告除了是公示送达方式之外,同时也是行政行为本身的载体,此时公告则应具有可诉性。

律师说法:征收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征收的开始,已开始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了,但有些时候征收没有单独作出征收决定,而是直接发布了公告,告知了被征收人征收事项,并实质性进行了征收,此事,该征收公告已包含了征收决定,应当具有可诉性。另外,提醒被征收人注意征收公告,一旦看到征收公告,首先,看是否具有单独的征收决定,如果有并且对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决定进行诉讼,如果没有对补偿不满意也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公告进行诉讼,一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则将会失去维权的机会,也就意味着降低提高补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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