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照片有无著作权2025,侵犯肖像权的图片有没有著作权

刑事辩护 编辑:潘悦惠

一、侵犯肖像权的照片有无著作权2025,侵犯肖像权的照片有无著作权

侵犯肖像权的照片一般不存在著作权。

二、侵犯肖像权的图片有没有著作权

侵犯肖像权的照片一般没有著作权。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例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且该作品的内容以及创作程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侵犯肖像著作权怎么解决?

肖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的处理如下,肖像著作权的行使应服从肖像权;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须依肖像著作权人与肖像权人约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照片一般没有著作权。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例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且该作品的内容以及创作程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何仲裁?

(1)著作权侵权纠纷仲裁主要用于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在履行著作权合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必须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仲裁。

(3)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时,有权不予执行。

四、肖像权侵权有哪些

没有期限要求,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四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五、侵犯肖像权适用著作权吗

[案情]

1999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唐闸工人文化宫举办了一场“平民歌唱家胡某德个人独唱音乐会”。高级摄影师黄某斌受文化宫主任之托,在现场进行了摄影,但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未作出明确约定。31日,《南通日报》对胡某德的事迹进行了报道,同时配发了黄某斌投稿的一组反映胡艺术生涯的照片,主题照是黄某斌所拍摄胡在音乐会上引吭高歌的形象。2000年1月上旬,南通百乐渔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渔都)决定在其开业两周年之际举办胡某德个人演唱会,为宣传需要,要求胡某德提供一些资料。胡遂从南通日报社送给其作留念之用的一组照片中,挑选了几张交给百乐渔都,其中一张就是前述的“主题照”。胡某德未告知照片的作者是谁,百乐渔都也未询问。此后,百乐渔都将此照片除用于店堂门口的广告宣传外,还委托某晚报社广告部制作了报刊广告,发布于1月13日该晚报头版报眼位置。整个演唱会历时6天。照片之原件在演唱会结束后由胡某德收存。黄某斌发现百乐渔都上述行为后,即以百乐渔都侵犯其摄影著作权为由,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原告的著作权与照片提供人胡某德的肖像权在本案中的冲突如何衡平?原告的著作权是否会受到来自胡某德肖像权的限制?

被告抗辩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对摄影作品的使用,是得到肖像权人胡某德先生同意的,这里存在著作权与肖像权竞合的问题。由于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而有之,而著作权是依行为产生,不是终生拥有,所以肖像权应当优先。胡某德行使肖像权时,不受著作权的限制,被告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侵权。

六、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体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等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

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未经肖像权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权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

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

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肖像权仍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财产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

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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