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安全工程师会坐牢吗
在一般的情况下,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通常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原因在于,他们既非重大生产责任事故中的主责者,也并非直接的管理监管人员。
在涉及到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件中,受到指控可能需要被判处刑罚的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其次则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无论何种情形,这两项犯罪行为的主体都不包括安全员在内,因此,安全员通常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二、工程验收多年后发现偷工减料
根据法规,工程若存在偷工减料并引发质量问题,需妥当解决或诉诸法院。
若施工方有此不当行为且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损害,发包方可敦促其立即停止,否则可通知解除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此,我们提醒承包人,在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需要关注如下几点事项:
首先,在正式签署合同前,务必充分把握工程项目的真实性以及其可靠性程度;
其次,对于发包方的信誉状况亦应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研究。
第二点,合同价款的确定必须明确无误。
关于工期、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约定,无疑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第三点,需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以及竣工结算流程进行详细的规定。
最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应对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具体而明确的阐述。
总包合同应将各参与方的关系与责任细化至具体细节,以便于实际操作,并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纠纷。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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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