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格上涨,买房人为卖方出资还清银行欠款,但合同签
订后卖房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致
使合同交易被迫中止。买方不但要催告卖方履行合同,还需
要为在卖方已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是否要给付高
达60万的赎楼款作出抗辩。看律师如何化解?敬请关注
律 师 函
(2016)粤广健律函字第**号
收件人1:***;电话:***;
收件地址1:****
收件地址2:***;
抄送:东莞市利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件人:法定代表人收(马隆志);电话:0769-82217285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西湖聚豪名轩33号商铺;
发件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张玲悦律师,电话:13712753623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七楼
张玲悦律师电话:137-1275-3623 ;电话:22667611
送达方式:国内邮政特快专递,寄送收件单位。
事由:催告履行
***阁下: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并在国家司法部备案的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的事件或行为发表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之法律行为。现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玲悦就委托人与阁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参照其提供的资料,2015年11月**日阁下与我委托人通过东莞市利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买卖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区***保利红珊瑚花园****号物业,并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合同签署后,我委托人于2015年11月向阁下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并支付中介服务费40000元整;后于2015年12月向阁下支付首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然合同签署至今,阁下未配合提供我委托人拟按揭银行要求提供的房产证明文件致交易过户手续被迫中止。
本律师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各方均应诚实履行。合同签订后,阁下不配合按揭银行提供房产证明文件将可能使委托人的同意贷款意向书不能获得及时审批甚至会影响交易顺利进展。故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函告如下:请阁下务必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认真、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在本函发出之日起十天内按银行要求提供产权资料(若银行要求先办理一手房产证再出具同贷书的,则阁下应在上述时间内去申办一手房产证手续),逾期超过十天的,视为阁下违约,我委托人将保留追究阁下违约责任的权利;此外,即使阁下有诚意与我委托人继续交易,则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阁下若未配合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我委托人也将援引抗辩权之规定,拒绝为阁下支付赎楼款60万元整之约定。请阁下自行权衡风险、利弊!收函后如有需要阁下可与该律师函指定的联络人联系:***,电话:****。
特此函告!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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