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有风险吗,投资保险可靠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纪清岚

投资保险有风险吗,投资保险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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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险政治

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的重磅文件出台。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了保险机构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股权投资监管要求、保险机构应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等。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是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回归主责主业,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做好“五篇大文章”。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明确四大重点内容

整体而言,《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明确“新老划断”要求在内的四方面内容。

何为重大股权投资?其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除了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还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通知》还调整了“重大股权投资”的可投资行业范围,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具体而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根据监管要求申请核准是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一大前提。《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核准。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同时,《通知》也要求保险机构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并规定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八大行为。禁止行为之一便包括,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划断”要求。新增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监管后实施。对于不符合《通知》部分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

此外,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剑指股权投资领域问题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通知》着力解决股权投资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等。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对保险机构提出的多项要求,旨在引导保险资金精准投资,防止监管套利,降低杠杆与经营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投保人利益和保险行业稳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知》的发布具有重要意义,对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通知》完善了投资监管体系,推动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防范投资风险。对市场而言,能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增强市场信心,吸引长期资金进入,稳定市场预期。”刘春生也表示。

当前,有关发展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的支持政策频繁落地,如近日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到,支持保险公司发起设立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多元化投资工具加大对创业投资等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

据了解,从保险资金的运用情况看,资本市场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是险资的主要投资方向。金融监管总局披露年初数据显示,目前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基金超过4.4万亿元。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看,股票和权益类基金投资占比12%,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占比9%。

在相关政策背上景下,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审慎稳健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在业内人士看来,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投资决策流程和内部管控,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新增投资符合《通知》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存量业务,需制定详细的布局计划,逐步优化投资结构。此外,保险公司应聚焦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领域,如科技、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精准投资,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同时,加强投后管理,严格监控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投资保险是什么意思

中国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人身险公司原保费收入19756亿元,同比下降1.07%。然而,投连险实现了逆势扩张。上半年,人身险公司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达384亿元,同比增长117%,不仅规模大增,投连险的阶段性业绩表现也较稳健。

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保险,集保障与投资于一体,保单在提供人寿保险时,其价值与保额取决于投资成绩。来自华宝证券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纳入统计的212个投连账户中,有193个取得正收益,占比高达91%。

低利率或是规模翻倍主因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投连险规模翻倍,一方面是因为现有的主要投资渠道表现不佳,银行存款利率过低,资本市场波动较大,投连险成了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险种。另一方面是投连险对万能险有一定的替代作用。与以往比较,今年上半年万能险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连险的吸引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投连险收益主要来自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向股票、基金、债券、货币等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所获利得。在投资账户部分,投连险同一个险种旗下能够设立多个投资账户,投资者可以按照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需要,自行选择将资金重点放入哪个账户。同时,投连险交费方式灵活,在市场环境变化时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调整不同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比例,从而实现调整收益预期与控制风险。

以华宝证券的分类为例,投连账户包括指数型账户、激进型账户、混合型账户、债券型账户、货币型账户以及类固定收益型账户。其中,激进型账户权益配置比例最高,在70%以上,混合型账户权益配置比例次之。今年上半年收益率超10%的投连险账户共有11个,其中激进型账户7个,混合型账户4个;收益率超15%的投连险账户有6个,其中激进型账户4个,混合型账户2个。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去年资本市场回报较好,消费者看到收益水平上升后,不少人增加了对投资类保险的配置。另外,虽然万能险的投资性较强,但其较高的结算率在去年8月部分险企被约谈后普遍下调,使得投连险的优势凸显。当前,险企在积极调整个人代理人管理机制,人海战术的作用减弱,而投连险多依靠自银保渠道,受到的影响较小。

“市场向好时,将稳健的避险型账户资金转换到更为积极的成长型账户,从而获得额外收益;当市场波动剧烈的时候,会进行反向操作,这对于看重产品增值能力的投保人来说,能够较好满足他们的诉求。”业内人士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投保人期望产品具备保障功能的同时还要有财富增值能力,那么投连险自然受到了青睐。

有优势也有短板

既然投连险有如此的灵活性,那么是不是比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更“能打”呢?王向楠认为,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相比,投连险有自身的优势。那就是所有的投连险产品均有基本的风险保障功能,在保障的基础上为投保人理财。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经营稳健,无法完全履约的风险很低。

如同硬币的两面,投连险也有短板。近年来,投连险的各类管理费用在不断降低,但总费用仍高于同类投资结构的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记者查阅多款投连险产品的合同文本发现,投连险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初始费用、风险保费、账户和资产管理费、手续费以及退保费。初始费用是交纳的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也是对投保人影响较大的一项费用。此外,无论是否有收益,保险公司都会收取发生资金运转时产生的手续费。“从现有的产品看,不同投连险的投资风格差异比较小,比如在高收益高风险类别上可供投保人选择的产品就较少。”王向楠说。

事实上,投连险净值表现与保险公司投研团队的实力,以及操盘经理的投资能力密切相关。保险公司为保户单独设立投资账户,由专门的投资专家负责运作,投资部分运作透明,各项费用的收取比例分项列明,保费的结构、用途、价格均会列出,且每月会向客户公布投资单位价格,客户每年还会收到年度报告。

“尽管险资整体投资风格稳健,运作团队也很专业,但投连险账户是和市场挂钩的。特别是激进型账户,收益率和资本市场冷暖息息相关,随着市场波动,投连险可能大赚,也可能巨亏,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位保险资管从业人员告诉记者。

“由于投连险市场基数较小,对市场波动也更敏感。”王绪瑾认为,虽然投连险风险较高,但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更加多元化。需求引导供给,投连险这种投资功能突出的保险产品也能够满足市场不同层次需求的某个方面。

高风险考验投资者承受力

值得注意的是,买了投连险不一定能拿到高收益,甚至会亏损。也就是说,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投资账户的所有投资收益与损失均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而且,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投连险投资期限较长,本金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退出,否则会造成损失。

“对于短期资金需求较强或中低收入人群而言,不太适合购买投连险。”王绪瑾表示,投连险比较适合收入水平较高,以投资为主,保障为辅,追求资金高收益且具备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激进型投保人。

王向楠则认为,对保险行业来说,既要提升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等纯粹的较短期风险的保障程度,也要关注技术进步、社会结构变革中蕴含的新风险,还要关注老龄化、经济周期变动带来的中长期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已经认知到的风险来设计投连险产品,大力丰富产品类型,通过对投资领域、投资期限和投资标的的不同组合,让账户价值更体现出对投保人的风险保障作用。

对于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来说,如果决定购买投连险,专家建议,首先选择正规渠道投保,签约前要认真评估自身经济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其次仔细阅读每一项保险条款,不要遗漏任何细节。若有不清楚之处,应及时请客服人员答疑解惑,知悉全部保险合同内容后再签字投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保险产品,投连险也有“犹豫期”,即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一定天数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但是因为与投资账户联结,如果投保人选择犹豫期内投资,即使在犹豫期内退保,仍有可能拿不回全部保费。

来源: 经济日报

海外投资保险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张千千、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3日对外发文调整保险资金对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

当日对外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未上市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依据通知,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5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国家投资保险

4月3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通知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通知还提出,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政策、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防止无序扩张。

三、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资质条件。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属行业范围,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五、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六、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二)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

(三)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

(四)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

(八)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核准。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八、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和相关岗位人员职责,规范关键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经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财务审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相关风险向保险机构传递。

十一、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二、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以保险机构本级为第一级。

十三、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督促该经营实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投资,按照监管规定规范股权控制层级,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十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将重大股权投资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层级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信息。

十五、保险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由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十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有关保险机构投资股权以及设立非保险子公司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后实施,并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2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分局与地方法人保险业金融机构)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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