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专利多少钱,无效专利成功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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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专利需要什么证据
本文关键词:专利无效,专利无效的原因
专利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然而,专利申请成功后也会有专利无效的风险,这是企业在专利战略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那么,什么是专利无效?企业该如何预防呢?下面成都行之专利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专利无效相关知识。
专利无效是指一项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可能是由于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基本要求,或者是因为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信息隐瞒或错误。无效的专利不再为其持有者提供法律保护,这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可能造成影响。
二、专利无效的原因1. 缺乏新颖性:如果申请的专利在申请前已被公开或使用,那么它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
2. 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如果其技术方案对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显而易见,便可能被视为不具备创造性。
3. 技术描述不清晰: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描述需要明确详尽,模糊或不清晰的描述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4. 未披露的先前技术:如果在专利申请时未披露相关的先前技术,可能会被他人提起无效请求。
三、 如何应对专利无效风险?1. 加强专利检索: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确保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 撰写清晰的专利申请:确保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描述准确且详细,以降低无效风险。
3. 关注竞争对手动态:密切关注行业内的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自身的专利策略。
4. 定期评估专利组合:定期审查已有的专利,确保其仍然具备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申请或修正。
四、结论专利无效并不可怕,了解其本质及应对措施,能够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护创新,从专利的申请到维护,都离不开专业的指导与支持。通过合理的专利管理,企业不仅能有效规避无效风险,还能在知识产权的海洋中乘风破浪,开创属于自己的辉煌未来。
无效专利是什么意思
来源: 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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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在前面
创业股东之间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模式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苹果手机教父乔布斯也坦言,创业初期需要合适的技术合伙人合作。
在技术入股的模式中,如何认定技术出资已完成?
一旦出资被认定为瑕疵或无效,对公司的风险如何弥补?
如何才能让公司安心接受“技术入股”?
二、技术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技术出资”的要求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协商自由”
01
阶段一:1993年-2005.12.3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2
阶段二:2006.01.01-2014.2.28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3
阶段三:2014.3.1-至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取消比例限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技术出资有效的条件(客体+权属+交付+评估)
1、客体合法:出资人和公司应当对拟出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明确,而非笼统以“技术出资”来表述,出资的究竟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是专利使用权还是专利所有权,是专有技术的话是何种专有技术?一旦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出资义务是否已履行。
2、权属清晰:出资人明确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的,如该发明专利涉嫌职务发明,不仅不能为目标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对原权利人构成共同侵权。
3、明确交付:《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4、评估作价: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出资涉嫌与目标价值相差过大或所有权瑕疵的,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它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四、技术出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技术出资的客体不明确,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诉浙江**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6号】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王**所称的技术股中的技术并不明确具体,未进行且也难以评估作价,更不能证明可以依法转让,故在此情形下,振达公司以王**未履行该部分股权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补缴出资款,于法有据。
2、不办理产权转移或交付手续,出资义务未履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裘*、焦*股东出资纠纷案【(2019)冀01民终6551号】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交付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3、未履行评估程序,技术出资不予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诉**咨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沪01民终2461号】认为:何*作为注智公司股东,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但其出资款在注智公司通过验资审验后便被转出,因此其应承担继续向注智公司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其次,针对技术入股之辩称,原审法院认为该出资方式不但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货币出资方式相悖,而且何*亦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技术出资的事实及该项技术评估作价的报告。综上,原审法院对于何*之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4、不满足“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诉上海木牛流马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7)沪01民终5961号】认为:如证言所述,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曹励华作为传承人,有义务将其传承下去,并对此展开相应工作,曹**难以确保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此一公司法上的出资特征,从而不能实现被相关部门予以工商登记并认可。
五、总结
1-对技术出资方的建议:
明确出资客体,并根据《公司法》办理技术出资的产权转移或交付,保存交付凭证,以避免后续因技术出资年久无人管理或失效后,公司追究其出资瑕疵责任。
2-对接受技术出资的公司建议:
要求技术出资股东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查询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未决诉讼,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出现拟出资技术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限期补足出资。
3-对现金出资方的建议:
存在其他股东以技术出资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技术出资评估,并对出资不实而造成的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防止今后因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责任,而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无效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文/观察者网 一鸣)5月22日,观察者网独家获悉,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337条款对深圳大疆和若干相关实体(以下统一简称“大疆 ”)展开调查一案取得重要进展,大疆被控侵权的三项专利截止北京时间5月21日晚已全部宣告无效。
记者就这一消息向大疆方面求证,大疆方面表示信息属实,没有发表更多评论。
这一案件源自2018年8月30日,位于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的深圳道通子公司Autel Robotics向ITC发起请求,ITC根据Autel主张的三项专利(美国专利号分别为US7979174,US9260184和US10044013)于2018年10月2日开始调查。
2020年3月2日,ITC首席行政法法官(CALJ)Bullock判定大疆没有侵犯US7979174,还根据多种理由判定US10044013专利权主张是无效的。
但CALJ裁定大疆部分产品侵犯了US9260184专利。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该专利名称为“小型无人旋翼机”。道通在该项专利里描述了一种 \"旋转翼飞行器装置具有从机体上伸出的臂,以及连接到每个臂的一端的转子组件\"。
专利中描述和说明的无人机与DJI Mavic Pro有不少相似之处。
DJI Mavic Pro
CALJ建议禁止将包括DJI Mavic 2 Pro和Mavic 2 Zoom在内的多款侵权无人机进口到美国,Autel Robotics的律师事务所Steptoe则声称“这些产品必须在7月之前撤出美国市场”。
当时有评论认为,如果CALJ的裁决和建议被ITC委员会全体成员维持,那么大疆的这些型号的无人机最早可能在7月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另外,大疆于2018年底在美国专利局(USPTO)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提出了双边复审(inter partes review),对ITC程序中涉及的所有三项专利的主张提出异议。
2020年5月13日,PTAB宣布US7979174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均无效。2020年5月14日,PTAB认定US10044013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有专利权。
2020年5月21日,PTAB认定所有大疆提出异议的US9260184专利中权利要求均不具有专利权。
ITC委员会目前正在决定是否审核CALJ的初步裁决(ID)。
不过,业内分析人士认为,ITC不太可能根据这三项已经无效的专利来执行任何排除令或禁售令,因此,大疆在美国的运营与销售将不受此次337调查的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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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专利流程
来源:东莞时间网-i东莞
2018年,原告某公司将被告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经审理查明,2017年,原告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XX玩具”的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1989年12月14日,首次发表时间为1989年12月15日;并同时对其申请了专利保护。2015年12月23日,该专利权因有效期届满终止失效。
庭审中,被告主张其生产的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届满失效的产品,已进入公知流通领域,不属于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情形。
经法院当庭比对,被控侵权的玩具形象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形象在造型、肢体形态上的表现形式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的玩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需赔偿4.5万元给原告。
法官说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是不同种类知识产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问题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它的著作权是否依然存在并受到保护。
法官提醒,专利有效期届满失效,仅是公告告知社会公众涉案专利权终止,而并未涉及该权利客体是否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案涉专利图片为长颈鹿造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本身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而该美术作品上同时承载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该两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
其中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消灭,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美术作品在其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但其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原告可以对失效的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项下的美术作品主张著作权。
首席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袁小燕
(资料提供:市两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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