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不告不理,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报案人可以查到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琴月

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不告不理,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报案人可以查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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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

兰州晚报讯 近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召开逮捕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会,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侦查机关承办人及被害企业代表就本案有无必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参与了听证。

谎称认识领导 骗取公司10万余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兰州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业务员身份便利,向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商务厅等单位的领导,可以帮公司承接“2019陕西省茶博会”“铁道设计院年终大会”等项目。骗得赵某某信任后,王某某分别以做项目交保证金、请相关人员吃饭、打点送礼等为借口,骗取公司业务款10万余元。王某某将侵占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归还个人网络贷款,剩余部分予以挥霍。

2021年5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提请七里河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5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主动向兰州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退赔12万元,并取得公司谅解。

为何不批捕 检察官这样说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以及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承办检察官审阅全案证据材料并提审犯罪嫌疑人后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且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企业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了解案情后,侦查机关承办人、被害单位代表、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5名听证代表重点围绕王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议,并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考量,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来源: 兰州晚报

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超过几年

奔驰维权女车主竟成他人的“维权对象”,被指涉及百万元餐饮业诈骗欠款,今年4月引发社会关注。

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发布调查结果。经调查,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股东黄某香、监事薛某艳在运营、管理公司“守艺人”项目过程中,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在调查中未发现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项目供应商及商户财、物的行为。

据此,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警方通报

今年5月,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邓高静受广州市谟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谟非公司”)等8家公司委托赴闵行分局报案称: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上海竞集公司总经理徐某、监事薛某艳以虚报家具、设备采购费、招待费、证件制作费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导致谟非公司等供应商在承接竞集公司开发的“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项目中有200余万元装修款、货款无法收回,故报案人认为徐某、薛某艳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闵行分局接报后,受理该案,后延长立案审查期限至60日。

7月15日下午,闵行公安分局案件承办民警接受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的采访,介绍调查情况,并说明不立案决定的缘由。

“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大门贴出的通告。 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记者 朱奕奕 摄

经营不到一年商户陆续撤离

上海竞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资金10万元人民币,实际经营地为爱琴海购物公园外街4楼,主营餐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股东为武汉竞集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系徐某控股公司,占股75%)、上海铂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股15%)和黄某香(系薛某艳母亲,占股10%),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香。

注册成立上海竞集公司后,徐某对外经营“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餐饮项目,先后与谟非公司等60余家供应商签订装修、设备供应、广告等合同,进行装潢;与上海本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甄公司”)等16家商户签订《联销经营合同》,对外招商。

商户与竞集公司签订的合同

2018年6月,“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正式对外营业,然而因店铺漏水、电力供应不足及公摊费用不透明等原因,入驻商户与竞集公司发生矛盾,同年8月双方对统一收银产生争议,部分商户自行收银,矛盾激化,入驻商户陆续撤离。至2019年6月,结束经营。

徐某、薛某艳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事件的焦点之一在于徐某和薛某艳是否涉及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闵行公安分局承办民警告诉记者,本案中上海竞集公司各项收支情况较为清晰,上海竞集公司划入徐某、薛某艳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公司备用金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且资金使用情况得到全体股东同意,未发现徐某、薛某艳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故徐某、薛某艳不构成职务侵占。

上海竞集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记者了解到,商户和供应商举报上海竞集公司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认为徐某和薛某艳以签订小合同并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供应商相信上海竞集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进而与上海竞集公司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调查显示,首先,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具备履约的意图。其次,徐某、薛某艳在上海开设公司,“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项目无虚构、捏造的行为。

第二,上海竞集公司签订合约时具有履约能力并在签订合同后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尽管注册资金为10万,该企业股东在“竞集守艺人”项目上有其余持续性投入约300多万元。此外,徐某、薛某艳在项目开始以来,有招聘员工、落实管理、项目推广等行为。

第三,上海竞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监事薛某艳签订合约后无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等行为。6月27日,与此案相关的破产清算已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徐某出庭应诉。与供应商签订合约,所合法占有的家具、厨房设备等也无变卖、挪用变卖款等行为。

供应商代理律师:已对上海竞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供应商代理律师邓高静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目前,就上海竞集公司拖欠供应商合同款,谟非公司等多家竞集公司供应商已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竞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目的是查清上海竞集公司的账,审查是否存在人格混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在与供应商签合同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已于6月27日举行听证,下周会出破产裁定。

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单位怎么处理

继诉讼和解后,“矿机门”事件在公安部门也得到平息。华铁应急(603300)9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对亿邦科技举报公司实控人胡丹锋涉嫌巨额职务侵占行为一事,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报案人所称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亿邦国际与华铁应急的商业诉讼不久前已达成自愿和解协议。根据华铁应急8月23日公告,各方确认所涉8万台服务器(比特币矿机)已交付完成,其中2.4万台服务器对应的货款已结清,剩余5.6万台服务器对应的货款2.72亿元,由纽博实业支付给亿邦通信,协议还规定了具体的付款时间点。

引起纠纷的矿机交易发生在2018年,华铁应急原子公司浙江琪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新疆华铁恒安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亿邦通信签订8万台矿机产品销售合同,总价4.03亿元。

上述8万台矿机中有2.4万台由新疆华铁签收,并于2018年7月完成1.21亿元货款的支付。另外5.6万台矿机,亿邦国际虽已完成货物交付,但签收方面却出现了问题。亿邦国际认为是新疆华铁应承担5.6万台矿机,而华铁应急认为5.6万台矿机是纽博实业签收。

由于货款迟迟未到账,亿邦国际将华铁应急、新疆华铁以及纽博实业推上被告席,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华铁应急多个银行账户及一家子公司股权。今年6月,杭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随后,亿邦国际董事长胡东在8月8日实名举报,指控华铁应急涉嫌严重财务造假、严重信息披露违规以及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及其配偶潘倩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等违规问题。华铁应急也火速召开媒体说明会并发公告,否认亿邦国际所指的三宗罪。

值得注意的是,8月15日,亿邦国际曾计划就此事召开第二次媒体说明会,但临近却又突然取消,原因是“政府有意协调双方协商解决”。

华铁应急称,本次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丹锋、原子公司浙江琪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挖矿”显然没有为公司带来明显的收入贡献。根据华铁应急半年报,公司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62亿元,同比增长76.37%;归母净利润1.95亿元,同比增长135.65%。加工租赁业务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上半年营收达10.59亿。而“挖矿”所得的4418枚比特币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全部出售,按区间中间价来估算,合计所得约2529.15万美元,折后1.67亿人民币。

在二级市场上,华铁应急已经受到“矿机门”风波影响。自8月8日公开举报至今,公司股价跌幅近24%,诉讼和解以来股价缓慢企稳。截至9月6日收盘,股价报收每股8.72元,涨1.87%。

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立案后就必须破案吗

来源:大律师网

不是所有的职务侵占行为都能立案,今天大律师网的小编带大家学习一下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知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挪用公款行为与职务侵占行为有什么区别?欢迎大家阅读。

职务侵占罪立案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不同?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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