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的,彩礼要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但法院仍会考虑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因素,可能不会支持全部返还彩礼。
因此,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只是可能不会支持全部返还。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同居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法院一船台会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而不会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已生育子女、怀孕等具体情况,判决返还部分或者不予返还彩礼。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妇方父母赠送的嫁妆款如果已用于生活消费,法院则不予支持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中的男方父母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法院一般会根据案情区别双方的过错,按公平原则,从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出发,给予公平处理,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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