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就可以逮捕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可知逮捕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3方面的含义: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规定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证据的量上讲要求“充足”,否则便不符合逮捕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逮捕在犯罪严重程度方面的要求。虽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根据这种犯罪事实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则仍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备前两个条件,仍然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便没有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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