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中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情况包括
在商标法中,存在几种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情况:
一是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这要求销售者主观上确实不知情,且要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及提供者信息,比如有正规的进货发票、合同等证据,以此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且能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若商标权人无法证明在三年内有实际使用该商标,被控侵权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况未使用商标的,不适用此条。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商标权人与善意经营者的利益,既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对善意销售者等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二、著作权侵权无过错赔偿的特定情形有哪些
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存在一些无过错赔偿的特定情形。
首先,发行者、出租者若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侵权行为。这意味着即便发行者、出租者无主观过错,若不能证明复制品来源合法,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涉及无过错赔偿。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接到通知后及时处理,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可能面临无过错赔偿责任。
再者,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其声称自己无过错,但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就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这些特定情形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界定无过错方的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无过错赔偿的特定情形
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存在特定情形适用无过错赔偿规则。
首先,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若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证明时,即便无过错也可能需赔偿。这是因为软件传播易且速度快,对其发行、出租环节严格规范,能更好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其次,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相关责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网络用户侵权行为且无合理理由应知时,虽可能不存在过错,但依据法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仍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网络产业发展,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
总之,这些特定情形下的无过错赔偿规定,是为了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与保障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间寻求平衡,确保著作权制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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