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法帮服务律师法帮服务评析一场危改房安置纠纷,危房改造咨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海子

  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帮服务,讼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案件回顾:

  2003年3月28日,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管某(乙方)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甲方对乙方居住的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地区正式住房一间(建筑面积11.04平方米)进行危旧改造,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建设的朝内危改区1区某房屋,实际购房金额128423.12元。

  2009年5月19日,张某(买受人)与管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北京市东城区竹竿胡同某房屋出售给张某,建筑面积56.59平方米,成交价97万元,购房价款自行交割;张某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2013年3月25日,管某取得诉争房屋(东城区竹竿胡同某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6.59平方米。

  2013年4月张某要求管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取得产权拒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原告张某诉称:根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完成产权转移手续,现原告向权属部门查询得悉,被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认为房屋已具备产权变更条件,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剩余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

  被告辩称: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被告得知涉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时,已通知原告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涉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所得,有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安置;被告现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3.原告尚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交易行为尚未完成。原告不具备在本市购房的资格,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4.虽然签订合同,也履行合同的部分,但对于何时支付剩余房款未作约定,故合同缺乏买卖合同的主要腰间,应为无效合同。

  诉讼期间,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原告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具备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资格。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故判决:1.关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北京市东城区竹竿胡同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管某剩余房款人民币87万元。

  管某收到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房产律师法帮服务评析:

  1.本案中,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案事实,管某于张某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管某称合同对于何时支付剩余房款未作约定,故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仍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因此付款时间不明确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2.本案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管某称因无法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其已于2010年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故合同不应该继续履行的主张,张某表示不知情、不同意,管某亦未提供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根据合同约定,如管某未按时取得产权证,合同解除权在张某一方,现张某未主张解除合同,故管某称合同已经解除,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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