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诈骗女同事30万如何争取缓刑,伪造合同骗取他人钱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史光

  【案情】

  夏女士前同事张某就向夏女士推荐了他当时任职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并主动邀请她前往公司参观。9 月份,经张某多番劝说,夏女士最终购买了 30 万元期限为3 个月的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夏女士果然得到了兑付。赚了点钱后,夏女士对张某及其公司产生了信任。同年 12月,张某又向夏女士推荐该公司的线下理财产品,声称利润更高。由于此前投资顺利,夏女士又先后两次购买了共计 30 万元期限为 3 个月的理财产品。3个月的期限到了,夏女士却发现账户毫无动静。感觉不对劲的她赶紧联系张某,然而,张某却始终处于失联状态。意识到出了问题,夏女士随即前往张某任职的公司查证。这一查,夏女士如五雷轰顶:张某于2016 年 11 月已离职,自己 12 月份所签署的理财合同以及合同上所盖的公章与私章都是伪造的!

  【张涛律师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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