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杰祥为何被判抢劫罪?2025,李杰祥为何被判抢劫罪
被告人李杰祥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最终在2003年4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李杰祥伙同他人在酒吧饮酒后对三名受害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和手机等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32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祥,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村石西下街18号。1998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羁押,200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杰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杰祥于2001年3月16日凌晨1时30许,伙同李礼祥、董成光(均已判刑),在顺德区大良凤城酒店348酒吧饮啤酒时密谋,用药迷晕一起玩的受害人秦某、龙某、聂某会,然后乘机盗走她们的财物。由于没有机会下手,李杰祥提出李礼祥、董成光开一部小车将三名受害人带到大良金斗村水闸处,然后被告人李杰祥再安排李锡祥(已判刑)、游裕文(另案处理)拿刀开摩托车跟踪到金斗村水闸附近对三名受害人进行抢劫。至3月16日凌晨3时许,李礼祥、董成光开一部小车将三名受害人带到大良金斗村水闸处,李锡祥、游裕文拿刀威胁三名受害人,搜身抢走受害人秦某、龙某两人的现金人民币2400元、美金36元、摩托罗拉V988+手机两部(以上赃款物共价值人民币7800元、美金36元)。后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16日将李杰祥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02年12月16日将被告人李杰祥抓获;
2、受害人秦某、龙某、聂某会的报案笔录,证实2001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从顺德大良凤城酒店348酒吧出来与李祥礼、董成光驾车到大良金斗村水闸附近时,三名男子使用暴力手段,抢走她们的人民币2400元、美金36元、摩托罗拉V988+手机两部;
3、同伙人李礼祥、董成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于2001年3月16日凌晨1时30许,伙同被告人李杰祥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城酒店348酒吧饮啤酒时密谋对三名受害人进行抢劫。被告人李杰祥提出由李礼祥、董成光开一部小车将三名受害人带到大良金斗村水闸处,然后由被告人李杰祥安排李锡祥、游裕文拿刀开摩托车跟踪进行抢劫的事实,且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李杰祥;
4、顺德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赃物估价证明,证实本案赃物摩托罗拉V988+手机两台的价值是人民币5400元;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地点;
6、被告人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于1998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顺德市法院有期徒刑1年,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7、被告人李杰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李礼祥、董成光在顺德大良凤城酒店348酒吧饮啤酒。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杰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群众的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祥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杰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杰祥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请求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杰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上诉人李杰祥上诉所提,经查,李礼祥、董成光两同案人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一齐指证李杰祥亦有参与抢劫,两人的供述能相互吻合,可以印证上诉人犯有抢劫罪。上诉人上诉提出无罪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杰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杰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选才
审判员朱云标
审判员奉芳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2014飞车抢劫案怎么判
飞车抢劫案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涉嫌抢劫罪
法律分析:意思是有抢劫犯罪的嫌疑,可能涉及的罪名为抢劫罪。
凡是刑事犯罪行为,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都称为“涉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飞车抢劫判几年
法律分析:飞车抢劫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五、飞车抢劫案怎么判刑
具体看情况的。有的是以抢夺罪定罪处罚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携带凶器抢夺会被怎么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判多长时间
犯抢夺罪判刑要根据抢夺情节及抢夺数额确定。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夺手机罪的量刑标准
行为人若有抢夺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对其适用的量刑处罚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2023年团伙抢劫罪判刑几年
法律分析:
团伙抢劫罪的判刑:对于主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从犯,则在上述量刑范围内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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