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终判缓
杭州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工程保证金百余万元,属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后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戴某被刑事拘留后,戴某家属委托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作为戴某的辩护律师,为戴某提供法律帮助。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戴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后,向办案单位及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为戴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决定。随后张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
结合本案公诉机关的起诉内容可知,戴某涉案的五笔犯罪事实,犯罪总金额已超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张律师的多方沟通与研究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中公诉人指控的第4、5两个案件事实均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并未虚构事实,涉案工程真实存在;
2.戴某一直在积极协商解决,并未逃匿,故不应认定戴某具备诈骗故意;
3.戴某存在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能够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能够从轻、减轻处罚;
4.戴某已向各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5.戴某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6.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辩护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犯罪事实从起诉书中的五个降到了三个,将戴某的犯罪金额从起诉书的百余万元降至百万元以下,通过张律师的辩护,对戴某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降低涉案金额起到了极大的作用。最终,法院对戴某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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