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血友病,导致血流成河,血友病出血时间不延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煜博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20日,患者陆某因“腹痛伴停止排便三天”至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处就诊,被告以“急性肠梗阻”收住院。入院第4天,陆某出现肉眼血尿,于2018年8月30日转至泌尿外科。9月1日行右输尿管镜检查术+膀胱镜检查术,术中活检三块送病理。术后陆某持续血尿,无法控制,被告予膀胱内填塞止血,但无明显效果,于2017年9月12日行膀胱镜下止血也无明显效果,其后又于2017年9月16日行膀胱切开止血术,术后仍出血。最后于2017年9月19日行左侧膀胱动脉栓塞术,9月21日行右侧膀胱动脉栓塞术才止血成功。患者出院后在某大学附一医院确诊存在血友病。

  原告陆某认为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陆某反复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等一些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一直不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被告对陆某病情诊查存在疏漏,未考虑患者血友病合并症的存在,直接行膀胱镜手术,同时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擅自术中进行病理活检,给患者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后多次行止血术不成功,仍未考虑到血友病的存在。患者出院后在某大学附一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目前患者遗留膀胱容量缩小构成九级伤残,尚未痊愈,一直在康复锻炼膀胱功能,后续还需康复治疗。血友病并非罕见疾病,如果被告及时请血液科专家会诊,很大可能性发现该病,避免手术并及时治疗,但被告径行膀胱镜检及活检,造成患者出血不止,导致了患者的伤残,被告的误诊系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患者术前凝血功能异常,医院确实存在疏漏未请血液科会诊而径行手术治疗,导致出血不止及后续一系列损害,医院表示万分抱歉,医院在患者出血不止后一直积极进行治疗,最终也成功止血。但血友病是患者自身疾病,也是造成一系列医疗损害的主要原因,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合理,愿意在司法鉴定结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根据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在患者陆某入院后常规检查中发现,患者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明显延长,医方没有请血液科会诊,没有对APTT时间延长的原因予以明确及诊断,并且在患者存在全身出血倾向及严重血尿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了膀胱镜检查+右侧输尿管镜检查,并行膀胱镜活检,违反了膀胱镜检的禁忌症,并导致其后一系列止血治疗包括手术,给患者带来创伤,最终导致患者膀胱容量变小,出现漏尿,构成九级伤残。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遗漏血友病的诊断,且在膀胱镜检中违反了临床操作规范,以致活检后出现患者出现了膀胱出血不止的情形,经过多次手术治疗遗留膀胱容量缩小的后果,医方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到患者血友病的性质及患者在膀胱镜检前已出现持续血尿的临床表现,综合分析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患者自身患有的血友病在患者损害后果中起同等作用。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者陆某因“腹痛伴停止排便三天”至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处就诊,被告以“急性肠梗阻”收住院,医患关系成立。根据某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对患者陆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陆某的一系列损害及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系数为同等责任,法院予以认可。根据患者后期检查,患者术后膀胱缩小为客观事实,被告的过错行为增加了患者不必要的病痛和财产损失,给患者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故应适当增加医方的过错责任认定比例。基于上述鉴定意见书的专家意见以及本案案情,法院确定由被告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65%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损失,经法院确认合计为518401.38元,由被告医院赔偿65%即336960.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理。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36960.80元。

  笔者提醒

  1.血友病是什么病?

  血友病为一组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其共同的特征是活性凝血活酶生成障碍,凝血时间延长,终身具有轻微创伤后出血倾向,重症患者没有明显外伤也可发生“自发性”出血。血友病几乎是所有有创操作的禁忌症,因为轻微的创伤就会导致出血不止,例如本案,医方没有注意到凝血常规的异常,从而漏诊血友病,导致违反手术禁忌症,出现出血不止,医疗过错很明显。

  2.法院一般如何参考司法鉴定结论判决?

  医疗纠纷法院基本上以鉴代审,即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分五种:无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0%;轻微因果力,责任比例为0%-20%;次要因果力,责任比例为20%-40%;同等因果力,责任比例为40%-60%;主要因果力,责任比例为60%-80%;完全因果力,责任比例为80%-100%。但是法院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本案悲剧的发生完全是原告的主管医生责任心不强导致,凝血常规明显异常没有意识到或引起重视,导致漏诊。临床上,很多疾病的治疗效果跟主管医生的责任心有很大关系,是否及时检查、治疗、会诊很重要,因为医学复杂而专业,必须赋予极大的耐心和细心,否则很容易出现各种差错,林律师在行医生涯中听到过一个湘雅医院教授说的最有共鸣的一句话:危重患者的治疗效果跟管床医生有很大关系。所以与其请一个有名的专家教授看病,不如托付一个有责任心的管床医生。临床医生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还有时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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