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保全对原告有什么不利,诉中保全的期限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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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一般多久能下来
2022年年底,陈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因多次催讨未还,王某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询陈某名下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线索,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流水查询,意外发现在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陈某账户曾有4万元存款。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针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应对?法官教您用财产保全,为自己的权利“投保”。
(图源网络 侵删)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七、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保全财产?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十、哪些情形下会解除保全?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财产保全错误有什么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财产保全申请书模板
↓
综合:余姚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来源: 山东高法
诉中保全是什么意思
申请财产保全是我的权利,我想怎么申请就怎么申请!
法官,为什么我的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了?
随着财产保全制度被人们熟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财产保全来保障自己胜诉利益的实现。财产保全根据申请阶段的不同,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其中,诉中财产保全适用更为普遍。财产保全虽然好用,却也不能随意提起,否则申请人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那么,如何准确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呢?
京小槌与您分享如下知识点。
NO.1
什么是民事诉讼诉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诉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需要说明的是,该项措施针对的是涉及财产给付的纠纷。
简单来说,财产保全相当于申请人为自己的胜诉权益上了一道保险。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则被申请人无法自由处置被保全的财产,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被保全财产进而保障自身胜诉利益得以实现。但是,财产保全制度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财产保全不得随意提起。
NO.2
民事诉讼中,
如何正确申请诉中诉讼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合法有效的担保。
01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应以诉讼请求为限
案例一:
原告旅游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和王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旅游公司要求开发公司和王某共同赔偿损失2000万元。诉讼过程中,旅游公司申请分别冻结开发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旅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超出诉讼标的,故仅对开发公司和王某名下共计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京小槌提示: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越高自己的权益越有保障。这其实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误解。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保全的标的额不应超过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因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额应当以诉讼请求为限。
0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或具体财产线索
案例二: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甲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乙公司、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0万元,或查封、扣押乙公司、丙公司等值30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申请人甲公司要求查封、扣押丙公司300万元的其他财产,因未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京小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0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申请保全人应当注意留意被财产保全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以便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03
申请保全应当提供
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
案例三:
2022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新产品进行产品形象设计、策划、宣传,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乙公司预付款5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称乙公司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只支付3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及利息,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向甲公司释明并责令其提供相应担保,但甲公司拒绝提供。最终,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京小槌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特殊情形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均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申请保全错误对被保全财产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采取现金担保、实物担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其中,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即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保全人支付较低的保险费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背书,一旦出现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财产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较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其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申请保全人的经济压力,降低了潜在的风险,具有成本低、偿付能力强等特点。
04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
以善意为前提
案例四:
某科技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就研发中心装修事宜签订施工协议,由某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尾款发生纠纷,某工程公司将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00余万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以下简称1号案件)。判决作出后,某科技公司和某工程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在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科技公司将某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某工程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同时以某工程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某工程公司名下财产2000余万元,法院裁定准许某科技公司的保全申请(以下简称2号案件)。1号案件终审判决后,某科技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出具裁定书解除了对某工程公司财产的查封。
某工程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在明知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的行为给其造成资金损失,应当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恶意申请保全造成的损失72万元(以下简称3号案件)。
在3号案件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主动提起诉讼,并在某工程公司先行提起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在2号案件中采取对等诉讼保全措施,直至1号案件二审结束才撤回2号案件的起诉,某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才得以解除,在此过程中很难认为某科技公司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理,采取的诉讼措施适当,故某科技公司行为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某工程公司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京小槌提示: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既要保障申请保全人的行为自由和诉讼权利,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侵害被保全财产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因此,申请保全人要善意、谨慎,应当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不能滥用诉讼权利。若申请保全错误,应当赔偿被保全财产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合理损失。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肖飞
审核:王芳
诉中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
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担保书
此类文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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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
温馨提示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
✦ 被保全财产信息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毛玮瑶
图片:吴杰
责任编辑| 邱悦
诉中保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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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位来法院起诉的原告而言,有时官司胜诉并不意味着案结事了,尤其是拿着一纸判决却无法保障权益兑现,这样的尴尬场景堪称“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如何增加自己权益保障的筹码呢?今天,小编为您解析诉讼中容易遗忘却又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根据申请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01、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前,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况紧急,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般而言,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较为严苛:
✦ 情况紧急;
✦ 当事人直接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 应当提供明确、清晰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 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与此同时,诉前财产保全还有这些知识点需要掌握:
✦ 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 申请诉前保全可以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02、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立案时一并提出,也可在案件审理中途提出。
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公司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设施款项,为了保证胜诉权益兑现,A公司在申请立案时一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立案的同时出具了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移交审执辅助团队执行,及时对B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很快案结事了。
无论是申请诉前或是诉中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财产线索,提供相应担保并缴纳保全费用。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
✦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工商信息)
✦ 财产线索清单(银行账户,需写明开户行、账号、户名等;房产,需写明行政登记房屋坐落信息、权利人信息;股权,需写明持有股权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及所对应的出资金额等)
✦ 担保材料(现金担保、房屋担保、保函担保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 银行存款,最长冻结期限为一年;
✦ 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 房屋等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权,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轮候查封不是正式查封,不产生查封的效力,不存在期限计算的问题。因此,当事人需注意各类财产的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降低保全财产被转移风险。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额外增加了保全申请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财产保全不能任性而为,在申请人错误保全、恶意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等情况下,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保全有益处,申请需严谨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汉杰、郁玥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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