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三有独三的区别,无独三能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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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三有抗辩权吗
这可不是普通军事训练,而是给“台独”量身定制的紧箍咒。东部战区这次出动了陆海空火四大军种,重点练的是“夺取制空权”“封控要道”“对陆打击”这些硬核科目。说白了,这就是在模拟实战场景下,把台湾岛围起来打的能力。现在演习连代号都不用了,说明这种规模的演练已经常态化——就像咱们每天吃饭睡觉一样自然。国防大学张弛教授说得明白:每次“台独”闹腾一次,咱们的封锁链条就收紧一圈。
央视新闻直播画面
这次军演可不光是秀肌肉,背后有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撑腰。宪法里白纸黑字写着台湾是中国领土,《反分裂国家法》更是划了红线:只要“台独”敢踩线,咱们就能启动“非和平手段”。清华大学朱桂兰教授特别指出,今年是《反分裂国家法》20周年,这次军演就是给这部法律“现场教学”。
赖清德嘴上说“无感”,身体却很诚实——台军防务预算硬生生提到GDP的3%,相当于全台每人多交2万新台币的“保护费”。现在岛内移民咨询量暴涨,半导体企业都在偷偷转移资产,这些可都是实打实的连锁反应。更狠的是咱们的“封岛套餐”演练,真要实施起来,别说美军航母,连只鸟都飞不进台湾海峡。
解放军现在三天能瘫痪台军防御,东风导弹8分钟打穿航母,这些实力展示反而压制了“台独”的冒险冲动。国家越有实力,和平统一的希望就越大。那些叫嚣“台独”的政客蹦跶得越欢,离历史的垃圾堆就越近!
无独三是什么意思
A省的甲劳务派遣公司把李某派遣到B省的乙公司工作,李某工作一年以来一直没发过工资,李某分别向甲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和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都申请了仲裁,均被受理,最终应由哪个仲裁机构管辖?
A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B甲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
C先受理的仲裁机构管辖
D两个仲裁机构协商管辖
文字解析
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经常采用让员工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派遣到企业工作的做法,这样就会出现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现象。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则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管辖权,而是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权。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对于调查案件事实更加有利,对于解决纠纷更为便利;二是方便劳动者维权,避免劳动者两地奔波,车马劳顿,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本案中虽然是李某先后分别向两地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也应参照适用上述规则,为了便于劳动者的维权和案件的调查及执行,应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乙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A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
某基金管理公司在2003年曾公开发售一只名为“基金利达”的封闭式基金。该基金原定封闭期15年,现即将到期,拟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继续运行。关于该基金的转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转换后该基金应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该转换事宜的决定应经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D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基金运作方式的转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知,基金运作方式由封闭式转变为开放式需要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AC两项错误。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故B项正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由此可知,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但无权查阅或复制该基金的相关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不得延长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
文字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可以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接受与否不影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
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年,但可以适当延长。
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国T公司与乙国政府签约在乙国建设自来水厂,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货币大幅贬值造成T公司损失,属货币汇兑险的范畴
B工人罢工影响了自来水厂的正常营运,属战争内乱险的范畴
C乙国新所得税法致T公司所得税增加,属征收和类似措施险的范畴
D乙国政府不履行与T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国法院又拒绝受理相关诉讼,属政府违约险的范畴
文字解析
选项A错误。货币汇兑险指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
选项B错误。罢工显然不属于战争和内乱的范畴。
选项C错误。征收和类似措施指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投资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
选项D正确。注意政府违约险必须同时具备违约和司法救济欠缺的条件:东道国对投资人违约,且投资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霞有部分继承权
B王楠有部分继承权
C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
D王小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出售门面房的价款有全部继承权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公证遗嘱、遗嘱的撤销、法定继承和转继承。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题中,虽然王冬在2012年8月9日办理了公证遗嘱,但在去世前,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行为将导致关于门面房的公证遗嘱被撤回。因此,关于门面房出售所得价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题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其出售门面房的价款及住房将由配偶张霞、子女王希和王楠平均分配。不久,王希去世。此时,发生转继承,王希继承的部分再次进行分割,由其母张霞和其子王小力平均分配。最终,关于王冬遗产的分配情况即张霞有部分继承权、王楠有部分继承权以及王小力有部分继承权。故A、B、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当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或者抵押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不存在中院管辖的问题,A选项错误。
其次,关于当事人,本案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即申请拍卖汤姆的别墅,故应当以汤姆为被申请人,B选项错误。
最后,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即对该担保物权产生纠纷),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担保物权纠纷。故法院作出拍卖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必须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不能移交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同时,如果法院裁定驳回拍卖申请的,银行可以就抵押权利义务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D选项正确。
当然,根据执行的启动方式也能判断C选项错误。生效法律文书原则上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仅仅在几种特殊情形下才能移送执行: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而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并不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故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文字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显然,代表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公司利益受害,而非股东自己利益受害。
在代表诉讼中,一般来说,股东应当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即要求公司就所诉称的错误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公司自己没有提起诉讼而又没有正当理由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本来属于公司的诉讼,这就是所谓的先诉请求,也叫“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且请求对象的确定按照“交叉管辖”的原则,即董事、高管侵权,请求监事会,监事或他人侵权,请求董事会。
本题中,当公司的经理郑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时,甲公司小股东付冰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项正确,A、C项错误;
有限公司作为封闭性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任意股东均具有提起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不要求必须持股达到1%以上,D项错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需要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本题答案为B。
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由此可知,扣缴义务人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A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知,B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正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由此可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故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应选D项。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
首先关于参加诉讼的方式,我们反复总结,有独三(相当于原告)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能职权追加有独三;
而无独三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职权追加参加诉讼,故A选项正确。
不论有独三、无独三,均具有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均有可能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有独三上诉或者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上诉,将会导致一审判决不生效,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从而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故B、C选项错误。
关于上诉权的问题,有独三有上诉权,没问题;
无独三的上诉权要看一审判决中其是否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上诉,一审判决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不能上诉,故D选项表述无独三乙没有上诉权的表述过于绝对,为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题中,甲乙丙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同时,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甲、乙、丙三人均无过错。因此,甲不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赔偿责任;乙、丙亦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故B、D项均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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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担保物权及针对船舶的请求权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而受偿
B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先于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
C因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D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
文字解析
【解析】《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23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22条第1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据此,一般情形中,海难救助发生在最后,所以第(四)项海难救助先于前三项受偿,A项正确;
其他依照顺序受偿,所以(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应后于(三)船舶吨税、引航费等的缴付请求而受偿,B项错误。
该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共益性费用,享有优先拨付的权利。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简单归纳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由此可知,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文字解析
【解析】《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题中,根据该法条第2款的规定,乙旅行社向红星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险,乙旅行社对甲负有保障其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的义务,甲在旅游过程中死亡,乙旅行社应对甲的继承人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乙旅行社有权请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只有乙旅行社怠于向红星保险公司请求,丁才能直接向红星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A说法正确,当选。C项说法错误,不选。
丙公司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对于运送过程中造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责,丙公司应对甲的继承人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丙公司有权请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向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怠于请求的,丁才有权请求白云公司赔付,故B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选。
本题答案为A、B。
中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中南公司以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为由表示异议。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种事由,以证明中南公司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
A因房地产市场萎缩,构成中南公司核心资产的房地产无法变现
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已潜至海外
C天一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南公司财产,仍无法获得清偿
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质量纠纷多,市场信誉差
文字解析
【解析】《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ABC三项分别符合该规定第4条的第(1)~(3)项,说法正确,当选;
D项的说法不符合该规定,不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无权处分、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和不当得利,难度较大,错误率较高。
A项考查无权处分的认定,关键词为“属于”。无权处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后,甲公司依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出卖自己的房屋)。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违约责任的认定,关键词为“有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包销合同(本质上为委托合同),虽然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系有权处分,但是,其行为违反了包销合同之约,依法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情势变更,关键词为“有权”。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公司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家政策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购房人丙不具备购房资格。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请求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不当得利,关键词为“只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文字解析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由此可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该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该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改编)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 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文字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又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所以选项B错误。
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因此,C项正确。
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而非关于证据资格的规定,因为如果是证据资格的规定就得把“单独”二字去掉,“不能单独”四字表明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产生证明力,因此该条文只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证明力较弱的评价,D项表述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题目变更说明] D选项原为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这是2002年 《证据规定》 的表述, 在2019年 《证据规定》 中将该表述改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 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为了准确起见,将原题目的D选项的表述予以调整。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无独三的诉讼权利问题。
A选项是正确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有独立诉讼地位,第三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就是其诉讼地位;
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一审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上诉,即不能成为上诉人,但是并不妨碍其成为被上诉人,所以选项错误;
举例说明,张三在某超市购买某厂家生产的矿泉水,矿泉水存在质量问题,张三起诉某超市,法院依法追加厂家为无独三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超市赔偿,厂家不承担责任。此时,厂家作为无独三,一审判决其不承担责任,厂家不能上诉,但超市如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即为“请求依法改判无独三(厂家)承担责任”,此时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厂家当然地成为了被上诉人。
D选项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加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只是调解书是否必须经过无独三签收才生效的问题需要讨论调解书中是否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万元建材买卖合同后,乙交付建材,甲公司未付建材款。甲公司将该建材用于丙公司办公楼装修,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装修款,其中5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丙公司给乙公司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均届期未偿,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B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公司可以要求并存债务承担人丙公司清偿债务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代位权、权利质权、保证合同和债务承担,难度极大,错误率极高。
A项考查权利质权,关键词为“享有”。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更不存在出质登记。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质权。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保证合同,关键词为“承担”。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的,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丙公司(第三人)给乙公司(债权人)出具《担保函》:“本公司同意以欠甲公司的10万元装修款担保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建材款。”乙公司(债权人)对此并无异议(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因此,乙、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B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债权人代位请求权,关键词为“可以”。债权人代位请求权的成立要件有四:分别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包括债权本身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利息和担保)均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未采取法律措施/公法措施,即未诉讼未仲裁);(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有直接因果关系);(4)债务人的权利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即非人身专属性)。本题中,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装修款。两个债权均合法且到期,且甲公司“怠于”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债务承担,关键词为“可以”。根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关于承担人的责任问题,通说认为有约从约,无约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存在区别,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意思是保证而非并存的债务承担。故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文字解析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1998年《安排》应当通过高级法院送达,但根据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8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
选项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4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注意公告送达被排除在外。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文字解析
首先,原告诉讼请求仅仅是解除婚姻关系,而法院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违反处分原则;同时,解除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事实基础,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是以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为事实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显然只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事实提出主张,而法院却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财产状况和子女生活状况为事实依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超出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违反辩论原则。A、B选项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7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而不能直接改判。
究其原因,在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自然没有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如果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那么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只经过一次审理,违背两审终审制度,故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违背两审终审制度,故C选项当选。本题中与回避制度无关。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文字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申请专利,其他共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发明申请专利。
另外,《民法典》第86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本题中,乙不同意申请专利但是并没有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因此甲、丙不得擅自将该合作技术申请专利,A选项说法正确;B、C、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B、C、D。
无独三可以上诉吗
2025年3月,送检人带着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将市面上13个品牌的酱油郑重送往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令人揪心:13款酱油里,多达12款被检出含有重金属镉,7款含有总砷,仅有一款在重重检测下,未出现这两种重金属的踪迹 。
中午在超市选酱油时,货架上密密麻麻的"零添加"标签突然让我背后发凉。这些年我们像被下了降头似的追捧这个概念,但最近那份让整个调味品行业震动的检测报告,彻底撕开了这层皇帝的新衣。
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所有送检酱油的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标限值的1/5。这个数字本该让人安心,可现实却是商家们像闻到血腥味的鲨鱼,把"零添加"当成了新的摇钱树。
某外资品牌在检测中"零检出"的成绩,转眼就被印成醒目的广告语,这波操作简直比魔术师变鸽子还利索。
记得前年邻居张姐家那场闹剧吗?她听说某品牌酱油含微量铅,连夜把家里存货全倒了。结果检测报告出来,那款酱油的铅含量只有国标上限的3%,连专家都说日常食用完全安全。
这种集体性恐慌背后,藏着多少精心设计的营销话术?
现在随便拿起一瓶酱油,包装上"不含防腐剂""拒绝人工色素"的字眼大得能当标题。可仔细想想,国标本来就不允许添加这些东西啊!这就好比饭店在菜单上标榜"本店饭菜不含老鼠药",纯属脱裤子放屁式的自我标榜。
最魔幻的是某外资品牌的骚操作。他们的检测报告里"未检出"三个字,被营销团队玩出了花。但内行人都知道,"未检出"不等于绝对没有,只是低于仪器检测限值。
这种专业术语的偷换,简直是把消费者当文盲忽悠。
我最近翻看了近十年酱油检测数据,发现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这个数字要是放在汽车行业,相当于每50辆车才有一辆有问题。可为什么我们从不怀疑自家座驾的安全性,却对厨房里的调味瓶战战兢兢?
说到底,这场闹剧暴露了现代人脆弱的食品安全神经。商家们像抓住救命稻草般炒作"零添加",本质上是在贩卖焦虑。
想起去年某网红代言的酵素饮料,包装上印满"纯天然",结果被查出违规添加泻药成分,这种黑色幽默每天都在上演。
站在超市货架前,我突然理解了这个时代的荒诞:我们享受着史上最安全的食品环境,却活在最深重的信任危机里。
下次再看到"零添加"的标签,不妨多问一句:添加的到底是安全,还是新的消费陷阱?毕竟,真正需要"零添加"的,恐怕是那些过度营销的套路。
注:本文所述案例均来自公开报道,数据援引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度抽检报告。食品安全需要科学认知,也需理性判断,切莫让恐慌战胜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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