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传唤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梦

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传唤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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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时间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

我们经常在电视法制节目中看到,有些案件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时候,违法嫌疑人不接受调查。这个时候就需要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那么强制传唤的条件有哪些?有什么具体规定?下面小编带领着大家去做个简单了解。

一、强制传唤的条件

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强制传唤的时间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违法嫌疑人以不正常的理由逃避传唤,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那么这种情况就构成强制传唤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以强制的方式带走嫌疑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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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与法

传唤时间规定

来源:找法网

很多人经常把传唤和拘传混为一谈,但是,其实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是实施方面也有所差异。但是,不管是传唤还是拘传,都不是随便做出的。那么,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区别是什么,传唤要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一、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显然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二、治安传唤和刑事传唤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三、传唤要注意哪些事项?

1、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是指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询问查证结束时间是指违法嫌疑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询问地点的时间。

2、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调查,可以多次采取传唤、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强制传唤的对象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强制传唤时,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传唤后,必须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但应当记录在案;通知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通知内容不得泄露案情。

传唤时间一般多久


传唤制度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传唤是将相关人员强制传到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这实质上是对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传唤制度具有较为严重的侵犯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且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说明公安机关不能任意拖延传唤时间,而是必须在8小时内完成询问。

虽然规定了8小时时间限制,但公安机关仍可在8小时内完成询问后,继续扣押相关人员。这意味着传唤后即便超过8小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仍可能受到进一步限制。



公安机关有时会故意拖延传唤时间,在8小时内仅对被传唤人进行简单询问,然后继续扣押他们。这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越界,但从伦理角度来看确实不恰当。这种做法无疑是在浪费被传唤人的时间和精力,有损人格尊严。

这种做法背后的目的,可能是通过拖延来打击被传唤人的心气,让他们感到挫折和无助。这种刁难性的执法手段极不人道,与法律精神和执法宗旨背道而驰。

公安机关有时会故意采取拖延,试图挫败被传唤人的心气,促使其主动配合调查。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技巧性",

但这种行为是不道德和不伦理的,因为它没有把被传唤人当作人,而是视其为工具。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能没有越界,但却背离了执法的基本宗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24小时询问时限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可能需要行政拘留处罚的,那么询问时间则可以延长至24小时。这意味着,对于涉嫌更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进一步限制其人身自由。

对于涉嫌酒驾等案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延长询问时间至24小时,以待验血结果。但即使没有必要拘留,公安机关也可以滥用这一规定,任意拖延时间。

这种做法在法律依据上缺乏充分理由,实际上给予了公安机关"任意行为权"。无论是8小时内的简单询问,还是24小时内的查证,公安机关都可以凭借这一模糊规定为所欲为,大大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类似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公安机关经常滥用这一规定,蓄意拖延时间来对被传唤人进行精神折磨。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正当性依据,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

再梳理一下:

1.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传唤进行8小时以内的询问查证。

2. 但对于可能需要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将询问时间延长至24小时以内。这种情况下,涉嫌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滥用这一规定,任意拖延询问时间,这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公安机关在传唤和询问过程中,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家属涉嫌人的下落。这体现了对信息公开和家属权利保护的重视。

传唤时间怎么计算

来源:检察日报

◇传唤不符合折抵刑期的先决条件,传唤时间折抵刑期没有法律依据。

◇传唤时间折抵刑期表明承认其限制人身自由性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对于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通知到指定场所进行讯问,被传唤者实际上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脱身的可能性,客观上处于“羁押”状态,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折抵刑期。笔者认为,在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上,应当依法坚持传唤不属于法定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措施的定性。以传唤时间折抵刑期,既有违法律规定的传唤性质,也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传唤是刑事诉讼中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首先,两者的含义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类型。传唤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就其性质而言,传唤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参加诉讼的一种通知方式。

其次,计算时间单位不同。传唤一般是以“时”为计算单位,通常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形不超过24小时;而刑事强制措施除拘传外,一般以“日”为计算单位,不同种类强制措施计算期间不同,从几日到一年不等。

再次,两者到达的场所不同。传唤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但不能是羁押场所,通常是办案单位的办案工作区。而拘留、逮捕的场所是羁押场所,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居住的市或县,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中,而指定监视居住是在办案单位指定的地点。

最后,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传唤是办案单位采取的一种通知方式,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被传唤者可以按照传唤的要求按时到案接受调查,也可以不接受传唤。如果不接受传唤,办案单位可以采取拘传手段。而刑事强制措施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会不同程度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且不以犯罪嫌疑人个人意志为转移,因而具有强制性。

传唤不符合折抵刑期的先决条件,传唤时间折抵刑期没有法律依据。传唤不是羁押手段。羁押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于特定监管场所,所有活动都在监管场所内进行,且须严格遵循管理制度。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逮捕不仅具有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功能,还兼具羁押的功能,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虽未关押于监管场所,但因人身自由已被限制,具有羁押的属性。

传唤作为一种通知方式,本身并没有期限规定,法律只是对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虽然传唤后的询问查证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是羁押手段,而是法律赋予办案单位办理案件的一种调查措施。法律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传唤后的询问查证的法定时限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其目的就是要求办案单位一旦排除或者证实被传唤人的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传唤时间折抵刑期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法律规定来看,羁押是折抵刑期的前提条件。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羁押,可以折抵刑期。而传唤时间不是羁押时间,折抵刑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对继续盘问的时间是否折抵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行政拘留的,其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拘传属于强制到案措施,对于不服从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强力约束,使用约束性警械;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后,在讯问期间属于拘传强制力的持续状态,其人身自由被剥夺,在讯问没有结束且未超过法定期间时,被讯问人不能要求离开。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均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规定,否则可能承担被拘留或者逮捕的不利后果。作为对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明显超于传唤,上述三种刑事强制措施都不能折抵刑期,传唤也就更不能折抵刑期。

传唤时间折抵刑期表明承认其限制人身自由性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部分刑事裁判文书中,将被告人传唤时间折抵刑期,实际上变相认定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了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使被告人处于“羁押”的状态。显然,将传唤认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对传唤性质和功能的错误认识,无异于将传唤定性成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将传唤时间折抵刑期,实际上是将传唤定性为刑事强制措施,既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也超越了立法法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综上所述,以传唤时间折抵刑期确属违法,应予纠正。

(作者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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