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一伙中乙某某与被害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想教训一下被害人。遂于2012年7月1日凌晨,乙某某纠集包括被告人王某某在内的十余人,携带刀具、钢管、红缨枪等工具,在被害人住宅小区内蹲守。后发现被害人踪迹,便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追打被害人,直至被害人躲进小区保安室,由联防队员出面及时制止,被告人一伙才四散逃跑。最终,致使被害人多处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该案给当地治安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代理过程]
这是一起典型的社会青年因交友不慎、做事好冲动、讲哥们义气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深入了解,被告人曾于2008年5月7日(未满18周岁)因聚众斗殴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1]而本案作案时间为2012年7月1日,亦是涉嫌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就此作出如下基本判断:客观上,被告人不构成累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缺乏做无罪辩护的空间。遂与被告人及其委托人沟通协商,经充分研究,各方达成一致决定做罪轻辩护。与此同时,被告人及其委托人向辩护人提出能否争取再次适用缓刑,辩护人深知此要求难度之大,但经过仔细研究,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降低法定刑。根据针对被告人的新检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被告人属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且属积极参加者,同时亦认定被告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检察机关未出具明确的量刑建议书下,辩护人初步判断,被告人法定刑可能会在三年以上,而要争取缓刑,必须降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由此,辩护人决定必须牢牢抓住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虽此情节已被检察机关认定,但辩护人仍着重提出,并检索关于自首减轻判决的相关指导案例,以期法庭审慎考虑。
(二)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辩护人抓住被告人对被害人素不相识,非本案组织者、策划者,只是因要面子、讲哥们义气,才一起前往充人数、壮大场面,已达到威吓被害人的意图。由此,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辅以相关从犯适用减轻处罚的案例,再次争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深知,刑事辩护非律师一人之力能完成,需要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协助配合,遂与委托人沟通,反复提示委托人以诚恳的态度与被害人进行有效沟通,辅以一定的经济赔偿,终获得被害人的完全谅解。辩护人及时将刑事谅解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关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的规定,一并提交给法庭。
[承办结果]
通过刑事律师三个阶段的竭力辩护,全案包括主犯皆判处缓刑,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