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除了主刑之外,我们还有附加刑这种东西存在呢!附加刑其实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主刑不足以惩罚罪犯的话,我们就需要借助附加刑这种手段来追加对他/她的惩罚。比如说,如果一个人被判了有期徒刑,那么我们还可能会给他加上罚款这个附加刑;或者说,如果一个人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我们还可能会给他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刑。更有意思的是,有些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同时适用好几个附加刑!
二、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免除刑罚吗
针对那些既聋且哑的罪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充分展现了其关怀人道主义的精神风貌。考虑到这类群体可能由于生理上的障碍而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与调控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在对他们进行量刑时,我们会给予特别的关注与考量。
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的制裁,相反,我们会依据他们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他们对罪行的认识与悔悟态度等方面,依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由法院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三、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罚中的主刑吗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附加刑罚措施,它的实质性含义主要在于终止或者是剥夺那些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定罪的个人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资格。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手段的运用,其核心部分便是针对犯罪者所拥有的特定资格进行剥夺,从而使这一刑罚手段具有了浓厚的政治色彩。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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