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就侵权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金额等事项。协商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和沟通记录。
2.调解处理:可以请求相关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知识产权调解中心等。调解人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3.行政处理: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4.司法诉讼:如果以上方式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以及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二、著作权啥时候生效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生效。一般来说,只要作者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无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依法产生。
具体而言,1.创作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将思想或情感表达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中,如撰写一篇文章、绘制一幅画等。2.创作完成的标志通常是作者对作品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并以一定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比如将文章写在纸上、将画作绘制完成等。3.从创作完成这一时刻起,作者就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利,可以依法对其作品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行为。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而引用相关著作中的内容。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在新闻评论中引用他人文章的片段以支持观点。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像新闻节目中对事件现场的画面及相关报道的引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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