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征地审批权限
政府征地审批权限即指各级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依据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审批权利与义务。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负责审核大型、跨域或对国家经济具有深远影响力的土地征收项目;省级政府则负责审理本辖区域内的大型征地项目;市级及以下政府主要负责审理一般的当地土地征收事宜,并负责拟定征地规划、补偿安置措施,以及主持听证与公示等环节的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无直接的征地审批权,但可承担部分征地准备工作和协助施行。
二、违法征地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拆迁赔偿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定夺,建议事先与相关部门协商解赔偿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费用计算方法如下:遭遇拆迁时,(被拆迁者或租户)可以得到以下赔偿款项:搬迁奖励金、无住房临时安置补贴、过度期超时补贴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受损失赔偿。
1.若拆迁方提供周转房并有住户居住,则第二项补贴为零;
2.若拆迁房屋为住宅,则第四项赔偿为零;
3.被拆迁者获得补偿即表示该房屋归其所有。
征地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征收原则,拆迁款应在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否则有权拒绝交地和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者应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将向被征收者公开。
拆迁安置通常通过双方协议完成,包括安置方式、地点及标准等内容,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经裁决即为行政行为。
三、征地补偿是什么意思
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数额依据市、县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确定;若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未能让农民维持原本生活水平,可适度增加后者;但两类费用之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政府发布。
我国法律要求各地政府每隔2至3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人均收入增长幅度调整征地补偿标准,以逐步提升补偿水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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