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能按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终审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驳回原告方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2016年9月,陈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的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宿舍管理等工作。当晚7点多,陈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到该镇某中学探望陈某的女儿,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陈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上,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陈某的下班时间,当晚8时50分学生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是在8时30分准备回校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法定的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均以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
该案中,当日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等。但陈某却擅自离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因此,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应予依法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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