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找哪个部门,工伤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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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找律师一般需要多少钱
本报记者 陶玉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大多在建筑工地、工厂等从事体力劳动,安全事故多发,因此常会出现因受工伤而引发的纠纷。
近期,有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我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前段时间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现在还在医院住院。但是,他是跟着一个包工头去的,没有和工地签合同,工地方面不认这个事情,现在带班的包工头也耍赖不肯赔偿,我该怎么办?”
对此,我们专程采访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葛伟超。
葛伟超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包括两重含义:第一是受伤,第二是因工作原因,这两者兼备,才能构成工伤,才能获得工伤赔偿。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而且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工作原因是指因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伤害的原因。此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典型的工伤。
那么,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该如何维权呢?葛伟超解释说,一般来讲,发生事故后尽量不要私自处理,在脱离危险后第一时间进行报警或者拨打120叫救护车,这样可以将事故状况及伤情等事实证据通过第三方确认进行固定保存,这一步有利于后期工伤的认定。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之后,就可以按照具体程序来申报工伤。
“工伤申报一定要注意时限。”葛伟超说,发生工伤后,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用人单位愿意主动申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出1年期限,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会视为工伤职工自己放弃了工伤赔偿的要求,不再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因此,申报工伤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像本案例中,如果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时就会有一定障碍,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若劳动者能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出勤打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以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所以,案例中工伤职工可以提供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赔。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工伤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提起诉讼。另外,一定要保存好就诊的医疗资料,包含所有的医疗费票据、病例、化验单据、诊断证明等。这些材料一般可以在就诊医院复印,这是后期做伤残鉴定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般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医疗机构救治仍存在残疾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再由所在单位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葛伟超说,对于高风险的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缴纳各类保险,分散自身经营风险,劳动者则需增强维权意识,进入单位工作时,应主动要求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相关纠纷或意外事件时因缺乏证据而使得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来源: 陕西日报
工伤纠纷找什么部门可以马上调解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 为了给予劳动者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作中一旦受到伤害,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标准往往存在很多争议,从而产生工伤纠纷。那你知道工伤纠纷如何解决?工伤纠纷如何解决?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的所引起的纠纷行为。
为了给予劳动者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作中一旦受到伤害,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标准往往存在很多争议,从而产生工伤纠纷。那你知道工伤纠纷如何解决?
工伤纠纷如何解决?
工伤纠纷是由于在劳动关系中拟定为工伤的所引起的纠纷行为。根据现行我国社保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工伤纠纷时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争议处理:有关单位/个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或者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劳动争议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三、鉴定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纠纷协议书范本
工作中难免出现意外,发生工伤后,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事实上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权益获得保障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对此,海淀法院29日通报三起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受工伤状告单位职工败诉
侯先生诉称,其于2012年12月入职派伟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17年12月4日在工作中受伤,后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侯先生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侯先生诉请派伟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派伟公司依法为侯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侯先生发生工伤时,公司一次性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他工伤待遇应由社保基金列支。
法院审理后认定,派伟公司已为侯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派伟公司已为侯先生办理了申领手续,但尚未到账,且实际支付给侯先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也高于法定标准。所以,对于侯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相关费用
法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特定情形下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申领手续。
案例二:
王先生于2017年7月入职南惠公司,2017年7月30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后停止工作,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和确认,王先生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王先生据此诉请南惠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南惠公司称,王先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不缴纳工伤保险,相应保险金额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王先生,因此,王先生的工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鉴于南惠公司未为王先生缴纳工伤保险,故南惠公司应支付王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官介绍,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约定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工伤保险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依法可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
案例三:工地打工受伤状告施工方获法院支持
康先生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在华世公司承接负责的工地施工过程中受工伤,据此要求华世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华世公司称,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其公司将业务分包给胡某,康先生受雇于胡某,康先生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生效的判决书已经明确了华世公司与康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华世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对康先生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华世公司应支付康先生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法官说法: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劳动者应向实际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据此,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影响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官指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让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得到有效救济,是建立和谐稳定用工关系、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减少劳动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具有“统筹共济”的特点,能够在劳动者受到伤害时起到有力的支持救助作用。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保障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助于减轻自身经营风险,助力企业轻松前行。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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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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